武工大人发〔2020〕1号
关于印发《武汉工程大学博士后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部门):
《武汉工程大学博士后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4月26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武汉工程大学博士后住房申请表
武汉工程大学
2020年4月26日
武汉工程大学博士后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博士后住房管理,满足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基本居住需求,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后住房是供博士后在站期间居住的临时用房。
第三条 博士后住房的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调配、自愿申请、契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四条 博士后住房由学校住房管理部门根据房源情况,按“先到先选、依次排队”的模式安排住房。原则上按照教职工租赁学校同类型住房标准收取租金。
第五条 本校教职工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不另行安排住房。
第六条 博士后申请住房的,填写《武汉工程大学博士后住房申请表》,经科研流动站初审后,报请学校博管办同意,提交学校住房管理部门审批。办理入住手续时,须与学校住房管理部门签定住房使用协议。
第三章 使用与退出
第七条 博士后住房只能由其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共同居住使用,不得租、借予他人,不得私自调换,否则学校有权收回住房。
第八条 入住的博士后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一)按时交纳水电费、卫生费等费用;
(二)爱护并正确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三)不得在房屋内或公共区域从事经营或者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危害公共利益及安全的活动;
(四)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
第九条 博士后居住的期限,应与其留站时间一致。博士后人员出站(退站),及时办理退房、结清水电费等有关手续后,从住房迁出。
第十条 博士后出国(境)前须与学校住房管理部门签订出国期间住房协议。对已出国(境)未按期回国报到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学校收回住房。
第十一条 博士后退房时,应保持房屋设施完好、家具电器等正常使用,结清因使用该房屋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并自觉清理室内卫生及个人物品。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博士后住房的消防、治安等安全管理责任遵循“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使用人做好用水、用电、用气、防盗等安全措施,及时消除或告知学校有关部门消除安全隐患,承担相应的校园安全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学校住房管理部门下达整改通知,直至收回房屋:
(一)擅自将住房转租(借)或变相转租(借)他人的;
(二)强占、多占住房或私自调换住房的;
(三)擅自对住房进行装修或改变房屋用途的;
(四)申请学校住房时,弄虚作假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情况。
第十四条 博士后住房的维修
(一)已使用住房的维修,由居住人报学校维修部门组织维修;
(二)未使用的博士后住房的维修,由学校住房管理部门报维修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博士后退房时,须经学校住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原有规定与本文件不相符的,自动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住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