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工大人发〔2018〕10号
关于印发《武汉工程大学博士后
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部门):
《武汉工程大学博士后管理办法》已经3月21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武汉工程大学博士后进站申请及考察表
2.武汉工程大学博士后提前/延期出站表
3.武汉工程大学博士后出站研究报告评审表
武汉工程大学
2018年5月21日
武汉工程大学博士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的建设,规范博士后研究人员(含与学校签订协议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的管理工作,依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及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等有关规定及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流动站系指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具备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资格的一级学科单位。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主要职责
第三条 博士后工作实行学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博管会”)、流动站和合作导师三级管理、分工负责。其中,校博管会设主任一名,原则上由校长担任。其成员由党政办公室、组织部、人事处、研究生院、保卫处、发展规划处、教务处、科学技术处、计划财务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后勤保障处、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研究设计院、流动站所在单位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组成。校博管会下设博士后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博管办”,挂靠人事处),设办公室主任一名,由人事处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四条 校博管会主要职责
1.组织博士后流动站申报,拟定流动站发展规划,负责流动站全面建设和作出重大决策等工作。
2.全面指导、协调、检查、考核流动站和博士后管理工作。
3.负责流动站和博士后工作的制度建设,研究提供相关政策支持。
4.确定学校博士后招收计划,领导组织博士后招收工作。
5.各成员单位按机构职能分别承担博士后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校博管办主要职责
1.制定博士后管理办法并具体监督实施。
2.做好博士后管理工作的校内外协调事宜。
3.承担博士后管理经费、运行经费的核算及过程管理工作。
4.组织博士后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及人才项目申报工作。
第六条 流动站所在单位成立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专门负责本站博士后的招收和管理。流动站实行主任负责制,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兼任。流动站主要职责有:
1.负责确定本流动站招收博士后的专业方向和计划,进行针对性宣传。
2.负责流动站建设及考核评估工作。
3.组织专家对申请者进行初步审核,确定接受意向。
4.负责对博士后进行思想道德、业务水平、科研能力的考核,正确引导博士后人员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5.负责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科研工作计划和进站考核、开题考核、中期考核、出站考核工作。
6.为博士后顺利开展科学研究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支持,并为博士后提供生活上的便利。
第七条 每位博士后须确定一名具备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人员为合作导师。导师主要职责有:
1.负责对博士后申请者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接收与否的具体意见。
2.结合学科和博士后的实际情况,指导博士后选题,明确博士后研究工作目标和任务。
3.具体指导博士后开展相关科研工作。
4.加强日常管理和督促,保障博士后按期保质保量完成研究工作。
第三章 博士后人员招收
第八条 博士后人员招收类别
1.计划内博士后:由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和学校拨款资助的博士后,其中在职博士后不得超过上级规定比例。
2.自筹经费博士后:由所在单位或合作导师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
3.企业、基地博士后:由企业工作站或博士后科研基地(指经批准在企业、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建立,依托学校各流动站联合招收和培养博士后的组织)与学校联合招收的博士后。其各项经费(包括博士后待遇、科研经费和合作导师指导费等)均由企业或基地承担。
第九条 博士后人员申请基本条件
1.取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一般为35岁以下的人员。
2.本校毕业的博士研究生,原则上不得申请进入本校同一个一级学科的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
3.博士后业务能力条件由各流动站所在单位结合实际制订。
第十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的基本条件与要求
1.具备较高学术水平和良好学术风范,且有在研项目课题及充足研究经费的在岗博士研究生导师,可担任博士后合作导师。
2.合作导师应切实担负起科研指导责任,支持博士后独立开展研究工作,特别是前沿探索性研究。合作导师须出席博士后开题报告会,并在中期考核、出站考核时介绍到会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博士后人员招收程序
1.申请人与合作导师联系,达成初步招收意向。
2.申请人提交《武汉工程大学博士后进站申请及考察表》(附件1)至流动站。
3.流动站组织5〜7名专家成立考核小组对其进行进站考核,考核小组包括合作导师、2〜3名同行专家、流动站负责人或合作导师所在单位负责人等。重点对申请人的综合素质、科研能力、学术水平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并提出招收意见。
4.学校安排拟招收人员进行体检。
5.拟招收人员登录中国博士后网站,填写并提交网上申请材料。
6.按照湖北省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关于博士后进站申请材料的要求,将相关纸质材料提交至校博管办。
7.经校博管办审核后报湖北省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审批。
8.签订博士后工作协议书(一式3份),校博管办、流动站和博士后各持一份。
9.办理进站报到手续。
第十二条 已获批进站的申请人必须按时进站工作,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一个月不到校博管办报到的,取消其进站资格。
第四章 博士后人员在站管理
第十三条 博士后进站后,纳入学校在职人员人事管理范围,由导师所在单位负责管理,并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流动站所在单位应根据博士后的研究方向,成立由合作导师担任组长、5〜7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相关领域教师组成博士后指导小组。指导小组除负责对博士后的研究工作进行开题审议、指导和考核外,还应从各方面培养和关心博士后,使其顺利开展研究工作。
第十五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不得承担教学工作。各流动站要支持和督促他们集中精力进行科学研究。
第十六条 开题考核
1.博士后进站3个月内(最多不超过5个月),应完成开题报告。
2.博士后的研究方向和科研课题,由本人在征求合作导师意见后提出,研究计划内容应与流动站所承担的重大科技项目、科研条件和学科发展需要相结合。
3.博士后与合作导师及指导小组共同商量并制定研究计划,填写《湖北省博士后研究人员开题考核表》,并做开题报告。
4.开题考核由流动站所在单位组织实施。考核小组成员由指导小组及相关专家组成,考核小组形成考核意见报校博管办存档备案。
第十七条 中期考核
1.博士后进站满12个月不超过15个月时应完成中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进站以来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项目按计划完成情况以及阶段性科研成果、创新性思维等。
2.中期考核由流动站所在单位组织实施,流动站设站单位参与或抽查。其考核小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包括合作导师、3〜4名同行专家(外单位同行专家不得少于2名)、流动站负责人或设站单位负责人或合作导师所在单位负责人等。博士后的合作导师参与考核,但不参与投票和综合评议。
3.考核小组形成考核意见,填写《湖北省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表》,由流动站所在单位组织论证评估后报校博管办存档备案。
4.中期考核不合格者限期3个月内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 博士后短期出国(境)交流与合作研究
1.博士后在站期间因研究工作需要,要求出国(出境)短期交流或合作研究的,需经合作导师、合作导师所在单位和流动站负责人同意(企业博士后办理出国手续还须经企业工作站审批),报校博管办批准,并签订《武汉工程大学在站博士后人员出国(境)协议书》后,方可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出国(境)手续。外单位在职博士后的有关出国(境)手续由在职单位负责办理。
2.博士后在站期间出国(境)进行与博士后课题直接有关的合作研究或实验工作,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延长的,需提前1个月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方可延期,但出国(境)时间最长不超过半年。
3.博士后出国参加学术交流和合作研究,应遵守协议规定。对于出国逾期1个月以上不归者,流动站应及时上报校博管办,按自动退站处理。
第十九条 知识产权管理
博士后应遵守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管理规定。
1.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职务成果的知识产权归武汉工程大学所有,申报奖项、申请研究项目及专利、公开发表论文、出版著作以及教材等成果须以“武汉工程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2.博士后出站时,须将有关技术资料、实验设备和材料、产品等交回学校。在站期间或出站后不得擅自复制、泄露、使用或转让学校知识产权。如需使用或转让,须经学校科学技术处同意,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3.博士后在站期间参与合作导师承担的研究课题或执行学校科研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技术资料、技术秘密归属学校所有。
4.各建站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制止各种侵权行为。必要时可与博士后签订专门协议明确知识产权权属。
第五章 博士后人员出站
第二十条 博士后期满出站
1.博士后在站时间一般为2年。设站单位可根据研究项目需要适当延长在站时间,但总在站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年。工作期满后必须出站或流转到下一个流动站工作,且在学校最多只能在2个不同的流动站工作。
2.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培养协议外,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流动站应积极推荐,帮助落实就业单位。
3.出站博士后应向学校递交接收单位(有独立人事权的单位)的接收函。暂时未落实接收单位的博士后人员可将本人人事关系及档案委托所在省、市人才中心代管。
4.如为现役军人,其工作安排须经解放军总政治部同意;如是在职身份进站的博士后,出站后去向应遵守本人与原工作单位协议。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提前出站与延期出站
1.提前出站。提前完成博士后研究任务且成果显著的人员可申请提前出站,但在站工作期限不应少于21个月。博士后提前出站,应由本人申请并填写《武汉工程大学提前/延期出站申请表》(附件2),经合作导师、合作导师所在单位和流动站负责人同意,报校博管办审批。
2.延期出站。确因工作需要,博士后在站时间可适当延长,须于期满3个月前,由本人申请并填写《武汉工程大学提前/延期出站申请表》(附件2),经合作导师、合作导师所在单位和流动站负责人同意,报校博管办审批。企业博士后要求延期的,应经所在企业同意。
第二十二条 出站考核
1.博士后申请出站前1〜2个月必须完成进站后所确定的研究计划,并向流动站所在单位提交《武汉工程大学博士后出站研究报告评审表》(附件3)及由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统一规定格式的《研究工作报告》。
2.出站考核由流动站所在单位组织实施,流动站设站单位参与或抽查。出站考核小组一般不少于7人,包括3〜5名同行专家(其中外单位同行专家不得少于2名)、流动站负责人或设站单位负责人或合作导师所在单位负责人等。博士后的合作导师参与考核,但不参与投票和综合评议。
3.考核小组按照出站考核要求对博士后综合素质、科研能力、学术水平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并形成考核意见。由流动站所在单位组织论证评估后报校博管办存档备案。
4.博士后按照湖北省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对博士后出站材料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至校博管办,并办理出站手续。
5.学校审核通过后,上报湖北省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二十三条 出站考核结果评定要求
出站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重点考核其在站期间的政治素质、科研能力以及工作业绩,强调研究成果质量。
(一)优秀。综合素质高,工作认真刻苦,科研作风严谨,协作关系好,按时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计划,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或青年基金等国家级项目1项;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且合作导师为第一作者)在SCI检索期刊二区及以上(以中科院SCI期刊分区为依据)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含录用)。
(二)良好。综合素质高,工作认真刻苦,科研作风严谨,协作关系好,按时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计划,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含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1项;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且合作导师为第一作者)在SCI检索源期刊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含录用);
(三)合格。综合素质高,工作认真刻苦,科研作风严谨,协作关系良好,按时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计划,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含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1项;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且合作导师为第一作者)在SCI检索源期刊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含录用),并作为主要骨干参与国家级纵向科研项目;
3.对不在上述考核业绩条件范围内,但在站研究期间做出突出成绩或是有特殊贡献者,由流动站申请并报校博管会审核认定,方可办理出站手续。
(四)不合格。未达到上述合格条件者视为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出站考核结果的使用
1.出站考核优秀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博士后,学校将积极推荐参加全国或全省性的博士后奖励评选,并推荐充实学校的师资队伍;达到教师岗位要求者,经学校审定通过后可转为长聘制教师。
2.出站考核良好者,达到教师岗位要求的,经学校审定可转为准聘制教师。
3.出站考核合格及以上等级者,由学校颁发《博士后证书》。
4.出站考核不合格者,经流动站设站单位同意,报校博管办备案,在一年内制订整改计划并修改研究报告,重新评审一次,如超过一年仍达不到合格标准,作退站处理。
第六章 退站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站。
1.进站后半年内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
2.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
3.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办理进站/出站手续超过一个月的,或在站时间超过6年的。
4.未按时进行考核或经整改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5.在学术上弄虚作假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受司法处理或学校党纪政纪处分的。
6.不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连续离岗15天或一年内累计离岗30天以上的。
7.因病、事等原因请假累积6个月以上,或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8.未经批准擅自出国(境)或出国(境)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9.工作不努力,表现不好,经教育无明显改变者。
10.从事与研究课题无关的商务、工程等其他工作。
11.其他情况应予以退站的。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退站处理
1.博士后退站需提交《博士后研究人员退站表》,经导师同意、流动站签署意见后提交至校博管办备案归档,上报湖北省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审批。
2.退站博士后应及时办理离校手续,自退站获准下月起停发待遇,停止使用研究经费。
3.退站博士后不予颁发《博士后证书》,3个月内自主就业或按协议回原工作单位。3个月后没有落实就业单位的,学校将其人事、档案关系转至所在省、市人才中心代管。
第七章 博士后人员待遇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博士后管理经费以及博士后流动站建设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博士后管理经费主要用于博士后的工资津贴、研究基金、租房补贴、外籍人员的医疗保险费用等管理费用。博士后流动站建设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博士后流动站建设、博士后招收宣传、博士后工作室等有关设施配置等。
第二十八条 工资津贴
1.人事档案关系均转入学校的计划内博士后,在站期间每年的待遇不低于20万(税前),其中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发放。
2.人事档案关系未转入学校的计划内博士后,其相关待遇在原单位享受,学校另行提供校内津贴2000元/月(税前)。
3.博士后自办理完报到手续的当月起享受相应待遇,一般应为24个月;经批准提前出站者,按实际在站工作时间享受相应待遇。延长出站者,博士后的待遇原则上由合作导师的研究课题或博士后个人的科研课题经费解决。
4.短期出国(境)交流和合作研究的博士后按学校教师出国(境)管理规定办理手续。出国(境)期间停发所有待遇。依照校博管办批准时间按期回国者补发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待遇由原单位发放的博士后,短期出国(境)期间的待遇由原工作单位确定,不再补发校内津贴。
5.外籍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的待遇参照国内计划内博士后待遇执行。
6.博士后合作导师完成指导博士后按期出站且出站评定等级为良好者,学校一次性发放指导费3000元;其指导博士后按期出站且出站评定等级为优秀者,学校一次性发放指导费5000元。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障和福利
1.人事档案关系在学校的计划内博士后,学校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湖北省的相关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按规定比例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2.人事档案关系未转入学校的博士后,其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由工资发放单位办理,在站期间发生医疗、生育、工伤等费用由社会保险或工资发放单位承担,学校不承担相关费用。
3.外籍和港澳台地区博士后在站期间须购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费用经学校核准后可予以承担,由博管办和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协调办理相关事宜。
4.学校可为在站外籍和港澳台地区博士后提供总计2次往返路费(含国际机票和国内城市到达武汉的机票或火车票)。如批准延期超过6个月以上者,可视情况增加1次往返路费。
第三十条 研究基金
1.学校为博士后提供研究基金,标准按照学校人才引进科研启动费标准执行。研究基金以项目形式申请划拨,按学校博士科研启动费的申请程序办理。自筹经费博士后可由合作导师按上述标准提供研究基金。
2.学校鼓励博士后积极申请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和各类国家及省、市纵向科研项目。
3.研究基金管理按学校博士科研启动费管理办法和纵向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学校为每位博士后人员提供考核评审费5000元/人。
4.对于结余研究基金,博士后出站留校者可继续用于科研工作;若出站到校外单位工作则终止使用,结余经费转入学校博士后管理经费统一管理。
第三十一条 户口及配偶、子女安置
1.博士后进站,可在学校落常住户口(人事档案关系未转入学校的除外),凭省人事部门的介绍信和其他证明材料,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博士后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博士后流动,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暂住手续。
2.博士后在站期间,其子女入学、入托等享受学校正式职工同等待遇。
3.学校原则上不负责博士后配偶安置,不借调博士后配偶来校工作。
4.外籍或境外博士后配偶、子女安置工作,按湖北省和学校外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住房安排
1.博士后住房由学校协调安排至湖北省博士后公寓或学校博士后住房。暂不能提供住房的,学校给予租房补贴1500元/月。
2.博士后的住房只能由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共同居住使用,不得租、借予他人。否则学校有权收回住房。
3.博士后出站(退站)后,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应及时从住房迁出,并结清有关手续,或学校停发租房补贴。
4.本校教职工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不另行安排住房或发放租房补贴。
第三十三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1.人事档案关系转入学校的博士后,获得博士学位且开题考核合格者,可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2.人事关系转入学校的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可申请在学校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到校外工作的,可由接收单位出具委托函委托学校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按学校当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政策执行。
第八章 奖励
第三十四条 对获评优秀(上级部门评比)的流动站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额度为5万元/次。对获得全国、湖北省优秀博士后者,学校将对获奖博士后人员和合作导师分别予以表彰和奖励,全国:博士后10000元/次,合作导师8000元/次;省级:博士后8000元/次,合作导师6000元/次。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由校博管办及时向校博管会报告,研究处理意见;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校博管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武汉工程大学博士后管理暂行办法》(校人〔2015〕44号)和《武汉工程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业绩考核标准》(组人〔2015〕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