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工大人发〔2020〕2号
关于印发《武汉工程大学博士后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部门):
《武汉工程大学博士后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4月26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武汉工程大学
2020年4月26日
武汉工程大学博士后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博士后人员有关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湖北省对博士后人员经费管理工作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后经费由博士后管理经费和博士后流动站建设运行经费组成,纳入学校年度预算,专款专用。博士后管理经费主要用于博士后的工资津贴、研究基金、租房补贴、外籍人员的医疗保险费用等。博士后流动站建设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博士后流动站建设、博士后招收宣传、博士后工作室等有关设施配置等。
第二章 博士后薪酬、福利待遇
第三条 计划内博士后:在站期间工资津贴实行年薪制,其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按月发放。延长出站者,博士后的待遇原则上由合作导师的研究课题或博士后个人的科研课题经费解决。
第四条 企业、基地博士后:各项经费(包括博士后待遇、科研经费和合作导师指导费等)均由企业或基地承担。
第五条 鼓励合作导师用本人项目经费发放博士后津贴。
第六条 学校可为在站外籍和港澳台地区博士后提供总计2次往返路费(含国际机票和国内城市到达武汉的机票或火车票),其报销标准按学校教职工相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七条 博士后因个人原因或不能按要求完成研究任务而提前退站的,将根据博士后进站协议向学校缴纳违约金。
第三章 博士后科研经费管理
第八条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各类资助及湖北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是为鼓励博士后从事相关自主创新研究的科研经费,在经费的申请、使用和管理上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申请所获得的各类基金、经费使用时须征得合作导师的同意。博士后出站时未完成的资助项目,如有上级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如没有,原则上由合作导师负责完成;经费原则上由合作导师支配。
第十条 博士后可按程序申请学校设立的科研启动基金、青年基金等项目经费,按学校科研启动费管理办法和纵向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博士后科研奖励
第十一条 博士后工作期间以武汉工程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所取得的科研成果统一纳入学校科研奖励范围,属所签订《工作协议》超额完成部分的,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核发奖励。
第十二条 学校鼓励在站和拟入站博士后申请国家级和省部级博士后专项人才培养计划。获批博士后专项人才培养计划的除享受规定的相关待遇外,学校比照学校人才专项资助标准给予一定的配套奖励。
第五章 博士后流动站建设经费
第十三条 博士后流动站建设费应主要用于开展相关活动,适当资助出版及学术交流活动等。
第十四条 博士后流动站建设经费由流动站负责人签字,计划财务处方可允许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原有规定与本文件不相符的,自动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博士后工作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