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人[2007]54号
关于印发《武汉工程大学关于非教学人员
转为教师编制的规定》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武汉工程大学关于非教学人员转为教师编制的规定》已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月三十日
武汉工程大学关于非教学人员转为教师编制的规定
高水平的师资队伍是高等学校的核心竞争力。为扩大学校优质师资的来源渠道,规范人员编制管理工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教师,是指具备教师资格、具有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专门从事本专科学生教学的人员。
一、转编条件
1.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
2.在原岗位工作满5年,近3年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
3.应具有博士学位,所学专业与待转教师岗位专业一致;学校急需专业可以放宽到硕士(双证),且基础学历为全日制本科(双证);
4.已经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5.具有中级及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6.已经公开发表3篇及以上待转教师岗位专业的学术或教学研究论文;
7.曾经在教学岗位工作过的人员以及进校时已按教师岗位进行试讲考核的辅导员,转为教师编制时其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二、审批程序
1.申请转为教师编制的人员必须有专业对口的教学单位同意接收,接收单位必须是教师缺编单位,且申请人必须是其专业教学所急需的专业人才;
2.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领导同意,人事处审核并与相关学院(部)会商;
3.个人填写《转编申请表》,并提交有关材料(如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以及与本专业有关的科研成果等);
4.人事处会同相关学院(部)组织试讲考查;
5.试讲及考查合格者由人事处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三、其它事项
1.科研编制人员、人事代理人员按所签订的工作协议书(或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执行。
2.具有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的非教学人员转为教师编制后,暂按现职称聘任,但应在一年内按规定程序转评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无专业技术职称者,可聘为助教。
3.非教学人员转为教师编制后,原行政职务自然解聘。
四、附则
1.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执行,原《武汉化工学院关于非教学人员转为教师编制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2.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规定 转编 非教学人员 通知
武汉工程大学办公室 2007年10月30日印发
共印8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