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工程大学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为全面落实国家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切实做好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政府办公厅《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鄂办发[2008]1号)、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湖北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鄂人社发[2009]14号)、《湖北省高等学校工作人员两类岗位任职实施细则》(鄂人社岗[2009]5号)、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核准武汉工程大学首次岗位设置方案的批复》(鄂人社岗[2010]9号)等文件精神,参照教育部《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教人〔2007〕4号) 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我校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学校校级领导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基本原则
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遵循总量控制、优化结构、精干高效、协调发展的基本原则,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以岗定薪、合同管理、严格考核。
1.科学设岗,统筹兼顾。坚持从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需要出发,统筹学科、专业和课程建设,严格控制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比例,重点保证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开展,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现状,合理确定岗位总量,按照上级确定的岗位结构比例标准,规范设置各级各类岗位。
2.突出重点,分层管理。完善岗位设置分类分级体系,突出教师岗位的主体地位,突出正高层级岗位的标杆作用,强调教授二级岗位的学术水平、影响和造诣,彰显学科带头人的重要地位。
3.按岗聘用,规范管理。以岗位设置为基础,深化聘用制改革,逐步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充分调动各方面人员的积极性。
4.首聘从严,留有空间。首次聘用严格控制正高层级的二、三级岗位,留有余地,用于选拔和吸引高层次人才。
三、组织机构
1.学校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1)领导学校岗位设置、聘用的实施工作;
(2)确定学校各类岗位聘用委员会和各二级单位岗位设置与聘用组织的成员;
(3)研究决定岗位设置、聘用及聘后管理的有关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具体负责学校岗位设置和聘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2.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教师岗位聘用委员会、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管理岗位聘用委员会、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委员会,具体负责各类岗位的聘用工作。
各类岗位聘用委员会会议的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成员参加,采取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获得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员同意视为通过;若获得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的人数超过控制指标数,则按得票多少取舍,其中票数相同的应重新投票。未出席岗位聘用委员会会议的成员不能补投票或委托他人投票。聘用委员会召开的评审会议原则上不进行复议,如评议结果未达到指标控制数,经学校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可对得票数达1/2及以上的人员进行复议。
3.各学院(部)及有关单位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单位各级各类岗位设置与聘用的具体工作,包括制订本单位各类岗位设置与聘用方案、具体岗位职责、上岗条件和考核办法等;
(2)负责本单位各级各类岗位申请聘用人选的资格审查工作;
(3)负责本单位专业技术二级、三级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六级岗位以及工勤技能二级岗位申请应聘人员的基层评议,并根据评议结果向学校提出推荐人选;负责教师四级及以下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四级、七级及以下岗位,管理九级及以下岗位,工勤技能三级及以下岗位的评议与聘用工作。
工作小组会议的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成员参加,采取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获得出席会议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成员同意视为通过;若获得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的人数超过控制指标数,则按得票多少取舍,其中票数相同的应重新投票。未出席工作小组会议的成员不能补投票或委托他人投票。工作小组召开的评审会议原则上不进行复议,如评议结果未达到指标控制数,经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可对得票数达1/3及以上的人员进行复议。
四、岗位设置
(一)岗位总量
1.根据教育教学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原则上按生职(学生折合数与教职工数之比)9:1确定。到“十二五”末期,全校岗位总量控制在2200个以内。本次聘用按现有在册实际人数确定学校岗位总量。
2.学校根据核定的各二级单位编制和工作需要,确定其岗位数量。
(二)岗位类别设置
1.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2.管理岗位是指在学校、学院(部)以及其他内设机构中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有利于增强学校运转效能,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3.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遵循高等教育和人才成长的规律,要符合学校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要有利于提高学校办学质量和办学水平。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是指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及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包括专任教师岗位和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岗位。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为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或辅助服务、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审计医疗卫生、档案和幼儿园教师等专业技术岗位。
4.工勤技能岗位是指为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及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有利于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有利于提升服务水平。
(三)岗位等级设置
1.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现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主任科员)、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科员和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其中六级以上职员为高级职员,七级、八级职员为中级职员,九级、十级职员为初级职员。
2.教师岗位分为12个等级,包括正高级岗位、副高级岗位(以上统称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其中正高级岗位名称为教授一级岗位、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和教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名称为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和副教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名称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和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名称为助教一级岗位和助教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十一级和十二级。教授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参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例,根据专业水平、地位和作用,分设不同等级。其中,专业技术三级和四级岗位为正高级岗位;专业技术六至七级岗位为副高级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九至十级岗位为中级岗位,专业技术十一至十三级岗位为初级岗位,其中十三级岗位为员级岗位。
4.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根据实际情况,我校技术工岗位分为4个等级,即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和初级工,分别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二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再分等级。
5.特设岗位设置:特设岗位是学校为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或完成某专项任务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属于学校非常设岗位。
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1)引进的经人事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千人计划”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2)湖北省高层次人才工程第一、第二层次人选、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湖北省“百人计划”人选、“楚天学者计划”特聘教授、“楚天学子”人员;
(3) 引进的 “工大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和“工大学子”人员。
(四)岗位等级控制
1.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设置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我校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由上级机关确定;专任教师最高设岗等级为二级;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正高级岗位最高设岗等级为专业技术三级,副高级岗位最高设岗等级为专业技术六级,中级岗位最高设岗等级为专业技术九级,初级岗位最高设岗等级为专业技术十一级;工勤技能岗位最高设岗等级为工勤技能二级。
(五)岗位结构比例控制
1.岗位类别比例
学校设置的岗位类别比例控制目标为:专业技术岗位为学校岗位总量的80%,其中教师岗位不低于学校岗位总量的60%,管理岗位为学校岗位总量的15%。按照后勤社会化的改革方向,逐步减少工勤技能岗位的比例。
2.管理岗位结构比例
管理岗位四级及以上职员的岗位数,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六级及以上职员岗位数控制目标为管理岗位总量的35%;七级、八级职员岗位数控制目标为管理岗位总量的50%;九级、十级职员岗位数量占管理岗位总量的比例为15%左右。
3.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1)学校在充分考虑现有人员职务结构比例的基础上,根据学校建设发展的总体目标,区别不同系列学科的情况,实行不同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并进行动态管理和调整。
(2)专业技术岗位中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的总体控制目标分别为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14.2%、30.8%、45%和10%。其他专业技术高级岗位比例控制在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25%以内。
(3)专业技术岗位中,二至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1:3:6,其中二级岗位按《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鄂办发[2008]1号)文件精神实行全省总体控制;五至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八至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十一、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
4.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
工勤技能二级岗位主要在承担技能操作、维护和行政管理服务职责,对技能水平或管理服务水平要求较高的专业技能岗位中设置,控制目标为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工勤技能三级岗位的控制目标为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5%,本次聘用按实际人数聘用。
5.教师中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任职资格人员同时在专业技术岗位和副处级以上管理岗位任职的,其岗位管理按《湖北省高等学校工作人员两类岗位任职实施细则》(鄂人社岗[2009]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专职辅导员纳入教师岗位系列,并可根据辅导员的具体条件,确定相应的管理岗位职级。
(六)岗位设置程序
1.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学校岗位总量和国家有关规定,将所有岗位分解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大类,提出岗位设置方案,经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研究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核。
2.学校将岗位设置方案报省教育厅审核,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
3.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学校岗位设置的审批方案,将全校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分解到各学院 (部)、机关职能处室和相关单位。
4.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情况,会同学校人事处制定本单位各类各级岗位的具体岗位职责。
五、岗位聘用
(一)聘用条件
1.各类岗位的基本聘用条件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学历(学位)、能力或技能要求以及岗位所需的其它基本条件。
2.学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不同类型、不同等级岗位的实际情况,参照现行的党政干部选拔任用规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要求和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管理的有关规定,着眼于妥善处理教职工业绩与资历、教学科研与学科建设、个人发展与团队建设以及学校现有工作人员平稳过渡与教职工队伍长远建设需要等关系,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要求,由学校和相关部门、学院(部)制定各级各类岗位的基本聘用条件。
(二)聘用程序
学校岗位聘用按照岗位要求,采取公开招聘和竞争上岗等形式择优聘用。
1.公布岗位及条件。在全校范围内公布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等。
2.个人申请。符合聘用条件的各类人员,由个人填写《武汉工程大学教职工岗位聘用申请表》,同时须附上本人任职资格或条件的有关材料和说明,交所在单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
3.资格审查。
(1)各单位(部门)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2)各单位(部门)工作小组确定本单位拟聘人员名单、续聘人员名单以及由学校聘用岗位人员的推荐名单,与个人业绩清单一并报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处)审核。
4.管理岗位聘用人选的确定
五级职员和六级职员原则上为学校2007年以来聘任的人选,其中非领导职务六级职员按《武汉工程大学“非领导职务职员制”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七级及以下职员由各单位组织聘用或续聘,其中七级和八级职员拟聘或续聘人员名单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报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批,九级及以下职员拟聘或续聘人员名单报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处)审核批准。
5.专业技术三级(含教授三级)岗位聘用人选的确定
(1)个人申请。
(2)各部门(单位)根据条件对应聘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人员进行学术评议。根据评议结果提出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聘用的推荐人选,报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
(3)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学术评议组,评议组由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和部分教授、专家组成,负责对申请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人员进行学术评议和综合评价。
(4)校长办公会议根据学校岗位设置方案,研究批准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推荐上报人员名单。
(5)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人员名单及材料报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人事厅核准。
6.教授二级岗位聘用人选的确定
(1)个人申请。
(2) 学校教师岗位聘用委员会组织教授岗位聘用学术评议组对申请教授二级岗位人员进行学术评议和综合评价。
(3)校长办公会议根据学校岗位设置方案,研究批准教授二级的推荐上报人员名单。
(4)教授二级岗位人员名单及材料报省人事厅评审批准。
7.教授四级岗位、副教授各级岗位、讲师各级岗位、助教等教师岗位聘用人选的确定
(1)各学院(部)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的岗位设置方案、教师各级岗位控制指标数以及各级岗位的相应条件,制定本单位的教师岗位聘用方案并向本单位的教师公布。
(2)各学院(部)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关于岗位聘用的时间安排以及各级教师岗位的条件组织对应聘教授四级岗位、副教授各级岗位、讲师各级岗位、助教等岗位人员进行学术评议和综合评价。
(3)各学院(部)党政联系会议根据学术评议、综合评价结果以及学校下达的控制指标数,确定副教授一级、副教授二级岗位、讲师一级、讲师二级岗位和助教一级岗位人员的拟聘人员名单,并在本单位公示。
(4)各学院(部)将副教授一级、副教授二级岗位及讲师一级、讲师二级岗位聘用名单,报学校教师岗位聘用委员会审核批准;将教授四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助教一级、助教二级岗位的续聘名单和未聘人员名单,报人事处审核备案。
(5)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的聘用名单和未聘人员名单。
(6)各学院(部)副教授一级岗位的竞聘工作应在副教授二级岗位聘用人选确定后进行,讲师一级岗位的竞聘工作应在讲师二级岗位聘用人选确定后进行。
8.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聘用人选的确定
其他专业技术六级岗位、九级岗位、十一级岗位、工勤技能二级岗位由学校统一组织或由学校委托相关部门(单位)组织竞岗聘用,并由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
9.学校对各类各级岗位的聘用人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六、岗位管理
(一)一般规定
1.各类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确因教学科研管理、学科建设管理、队伍建设管理以及学校改革发展等特殊需要必须兼任,且符合兼任岗位任职条件,并能履行兼任岗位职责,完成兼任岗位工作任务的,须在所兼任岗位核准的结构比例内按照岗位设置管理权限审批,并严格控制比例。
2.建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定与岗位聘用相统一的制度,并积极探索实行符合学校实际的职员制度。
3.空缺岗位可通过校内晋升和校外招聘两种方式补缺,其中新晋升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般聘用到高一级别岗位的最低等级。为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学校对岗位急需且符合直选条件者,可在核定的岗位职数内按有关规定直接聘用。引进特别优秀的海外留学人才可不占学院(部)岗位数,由学校调剂岗位解决。
4.新受聘的教职工在试用期满后,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条件要求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工勤技能人员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工勤技能技术工五级岗位。
5.出国人员在学校批准的期限内保留其岗位,逾期未归者不再保留其岗位。
(二)聘约管理
1.校长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签订聘用合同书。聘用合同书一式两份,分别由本人和人事处各保留一份。
2.聘用期限。学校将区别不同类型、不同等级的受聘人员,实行不同聘用期限的合同管理办法。专任教师教授二级岗位的聘期一般为6年,其它各类各级岗位的聘期一般为3至4年。管理岗位四级以上职员的聘期按干部管理权限确定。聘期内变动岗位的,原聘期终止时间不变。聘期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其中博士生导师和特别优秀、教学科研急需的男性教授或女性副教授(或教授),经本人书面申请、学校批准,可在聘用岗位上工作到学校规定的相应年龄退休。各级各类人员聘用合同期满后,岗位需要、考核合格、学校与个人协商一致的,可以续签聘用合同。
3.因工作需要或专业技术职务的变化,可不受聘期限制,在变动后重新签订聘用合同,并从下月起兑现相应待遇;如个人申请变动岗位系列,受聘人员与学校协商一致,可解除现有的聘用合同,根据新岗位重新签订新的聘用合同。
4.聘期内经学校同意脱产参加培训或进修的人员,其工作内容、合同期限以及其它约定以补充协议的方式明确。补充协议和聘用合同同时具有法律效力。
5.享受优惠条件的引进人员,进校时与学校所签协议书和聘用合同同时具有法律效力。
6.解聘和辞聘。
在聘用合同期内,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在聘期内不履行聘用合同,经教育仍不改正;严重失职、渎职,对学校造成重大损失;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聘期考核不合格;连续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归超过10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天;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等原因需调整岗位,本人拒绝工作安排;聘期内被开除、劳动教养及被判刑。
学校若有不履行聘用合同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的行为,被聘人员可以提出终止合同。
学校和被聘人员中任一方在聘用合同期内提出解除合同的须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解聘、辞聘过程中双方须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聘用期满,学校不再续聘或本人不再应聘,均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但有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批准:工作性质涉及学校机密,在规定的保密期内;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与学校另有正在履行的合同、协议等。
(三)岗位考核
1.考核种类及主要内容。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主要考核聘用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工作进展或绩效情况。聘期考核主要考核聘用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的情况,重点是工作业绩。
2.考核结果使用。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年度考核结果记入档案,作为岗位异动、奖惩、工资晋升和聘期考核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不合格者转为试聘人员,试聘期一般为6个月。
(四)监督和人事仲裁
1.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处监督聘用工作全过程,对群众的检举和投诉进行查处。
2. 我校教职工在岗位聘用方面发生争议的,可在15个工作日之内,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投诉后,在接到申诉30日之内,对申诉人作出书面答复。
七、工作要求
1.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是学校实施人才兴校战略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学校事业可持续发展,同时又涉及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学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和教职工的思想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稳妥地推进岗位设置和全员聘用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学校的稳定和发展。
2.岗位设置完成后,要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开展人员聘用工作,使学校现有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现有正式工作人员数和相应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岗位数(编制)和结构比例的单位,要通过自然减员、调出和低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岗位数和结构比例。对尚未达到核准的岗位数(编制)和结构比例的单位,要根据学科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状况逐步到位。严格控制高级岗位的聘用数量,留有一定余地用于选拔和吸引高层次人才。
3.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应保持相对稳定。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可以在核准的限额内做出适当的调整。对因机构新增、分立或合并须重新设置岗位的,或者因业务发展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须向学校申请变更。
4.各单位在聘用工作中,应根据不同岗位承担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任务以及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各类岗位基本职责、聘用条件等基本要求,结合单位实际,细化本单位具体岗位的职责和聘用条件,在制定方案和实施时应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充分发挥本单位聘用组织和专家教授的作用。学校建立校内外同行专家学术评价制度,对专任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聘用工作开展学术评价。
5.人员聘用实行回避制度。拟聘人员凡与受聘单位负责人员或聘用工作组织成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受聘单位负责人员或聘用工作组织成员本人应当回避。
6.各单位在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八、附则
(一)聘用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的工勤技能人员,按现聘职务或岗位发放校内津贴,但原工人身份不变。
(二)后勤服务总公司、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和研究设计院的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凡以前学校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时,按新的规定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武汉工程大学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武汉工程大学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为继续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促进教师整体素质和教学科研能力的提高,逐步建立教师岗位管理,规范和完善教师聘用制度,加快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师岗位设置的基本原则
事业发展需要与总量控制相结合。教师岗位设置严格执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处理好教师队伍现状与长远发展的关系,从实际出发,坚持总量控制、优化结构、持续发展、动态调整的原则。教师岗位设置依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满足人才培养任务、学科专业建设、科研基地(平台)建设以及教学科研工作等实际需要。
结构比例控制与动态管理相结合。学校在上级机关核准的结构比例最高限额内,合理确定各级各类教师岗位的结构比例。教师岗位结构比例的确定,要有利于汇聚和培养优秀人才,有利于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有利于提高教师资源配置效益,有利于教师队伍可持续发展。
固定岗位与流动岗位相结合。在科学设置教师固定岗位的同时,设置一定数量的教师流动岗位。学校鼓励和支持聘请国内外的优秀人才承担教学、科研等任务,或聘任在校博士、硕士研究生从事助教、助研等辅助性工作。
分级分类管理相结合。教授三级及以上岗位以及教师特聘岗位主要由学校管理,其他教师岗位主要由学院(部)管理。
二、教师岗位类别
教师岗位分专任教师、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岗位两类。其中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包括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学生处(学工部)和学校团委工作人员、专职学生辅导员等。
三、教师岗位总量
1.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生师(学生折合数与教师数之比) 16:1左右确定学校教师岗位总量。到“十二五”末期,全校教师岗位总量控制在1200人左右。本次聘用按现有实际人数确定学校教师岗位总量。
2.专任教师岗位(不含教师流动岗位):全校原则上按生师比17-18:l设置。
3.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岗位: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岗位按实际学生数300:l核定。
4.教师流动岗位:指学校和各单位聘用的非全职教师(讲座教授、兼职教授等)、博士后研究人员、访问学者等岗位。
5.教师岗位中,固定教师岗位数占85%左右,流动教师岗位数占15%左右。
四、教师岗位结构比例
学校确定2015年各级教师岗位结构总体控制比例目标为:
1.正高级岗位占教师岗位总量的15%~18%。教师正高级岗位中,二至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1:3:6,其中二级岗位按《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鄂办发[2008]1号)文件精神确定。
2.副高级岗位占教师岗位总量32%~35%。教师副高级岗位中:副教授一级岗位(专业技术五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专业技术六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专业技术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
3.中级岗位占教师岗位总量的30%。教师中级岗位中,讲师一级岗位(专业技术八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专业技术九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专业技术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
4.初级岗位占教师岗位总量的10%。教师初级岗位中,助教一级(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助教二级(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5.未聘满的高一级岗位数,可以转入较低一级岗位聘用,也可以虚位以待。
五、各学院(部)教师岗位设置
(一)高级教师岗位设置
学校确定各学院(部)2015年教师系列高级岗位的控制目标为:
1.正高级教师岗位
(1)设岗原则:各单位一般可按在岗教师数的10%设置教授岗位,其中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由省人事厅和省教育厅统一设置。
(2)岗位调节:每一国家级重点学科、品牌专业、精品课程、示范中心、重点实验室或工程中心等增设3个教授岗位,每一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博士点(或立项建设博士点)、学术创新团队和学校一级教学团队等增设2个教授岗位,每一硕士点、省级品牌专业、精品课程、示范中心、校级重点学科、科研创新团队和学校二级教学团队增设1个教授岗位。
2.副高级教师岗位
(1)设岗原则:各单位一般可按在岗教师数的30%设置副教授岗位。
(2)结构比例:副教授岗位中的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和副教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五级、六级和七级岗位),原则上由学院(部)按照学校确定的2:4:4的岗位结构控制比例,自主设置岗位,学校制订岗位聘用的学历、资历基本条件要求。学校控制一定的调节指标用于人才引进等。
3.本次聘用各单位按现有实际人数确定高级教师岗位。
(二)中级、初级教师岗位
本次聘用中级和初级教师岗位按实际在岗人数确定。中级岗位中的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八级、九级和十级岗位),初级岗位中的助教一级岗位和助教二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十一级和十二级岗位),原则上由学院(单位)按照学校确定的3:4:3的岗位结构控制比例和5:5的岗位结构控制比例,自主设置岗位,学校制订岗位聘用的学历、资历基本条件要求。
六、教师岗位聘用
(一)基本原则
1.实施教师岗位设置管理及岗位聘用制度,强化竞争激励机制,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创新能力,为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提供强有力的人才资源支撑和保证。
2.公开招聘、竞争择优、科学考核、合同管理。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与维护学校发展的整体利益相统一,促进学校协调、可持续发展。
3.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保障教师的劳动积极性和学术创造力得以充分发挥。
4.逐步实现管理重心下移至学院(单位)。在符合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精神和要求的基础上,学院(单位)具有一定的聘用自主权,学校鼓励和支持各学院(单位)创造性地推行教师岗位聘用工作。
5.坚持积极推进、稳妥实施。学校在实施教师职务聘任与岗位聘用制度时,按照改革精神和学校实际情况出台若干过渡性政策。
(二)组织机构
1.学校成立教师岗位聘用委员会,由校领导、教授代表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等组成,在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教师岗位聘用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学校教师岗位聘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和学校教师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教师岗位聘用管理等工作。
(2)指导、监督学院(单位)教师岗位聘用工作,审核各学院(单位)教师岗位聘用实施细则;审核教师高级岗位推荐、聘用或续聘人员名单。
(3)负责与教师岗位聘用相关的其它工作。
2.各学院(部)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部)教师岗位聘用工作。学院(部)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教授代表组成,院长(主任)任组长;教授代表由院长(主任)提名,经学院(部)全体教授投票产生;部分学院(部)根据实际情况,也可由学院(部)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全体教授或副教授代表组成。学院(部)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制订本学院(单位)教师岗位聘用工作实施细则,经本单位党政联系会议通过后,报学校教师聘用委员会审核备案;负责本学院(部)教师岗位聘用的组织实施。
(2)负责同一职务不同等级教师岗位的聘用或续聘;负责教授二级、三级岗位人选的审核推荐,报学校教师岗位聘用委员会评议;负责副教授一级、副教授二级岗位人选的考评和审议,报学校教师聘用委员会审核批准;负责研究确定教授四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讲师一级、讲师二级、讲师三级岗位、助教一级、助教二级岗位聘用或续聘人选,报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处)审核备案。
(三)教师岗位聘用类别
教师岗位聘用分同一职务不同等级岗位聘用、高聘职务岗位聘用、转岗位聘用和低聘职务岗位聘用四种方式:
1.同一职务不同等级岗位聘用(简称“分级聘用”):指在同一教师职务层级内申请聘用不同等级岗位(如具备教授职务,申请聘任教授二级、三级或四级岗位)。
2.高聘职务岗位聘用(简称“高聘”):指申请聘用高一级教师职务岗位(如具备副教授职务,申请聘用教授职务)。
3.转岗位聘用(简称“转聘”):指具备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申请聘用同一级教师岗位(如原为高级工程师职务,现申请聘用副教授岗位)。
4.低聘职务岗位聘用(简称“低聘”):指申请聘用低于原职务级别的教师职务(如原为副教授职务,申请聘用讲师职务)。
(四)聘用程序
1.学校或学院(部)公布拟招聘岗位、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
2.符合各岗位条件的人员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3.各学院(部)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对申请人资格及岗位工作情况进行审查。
4.各学院(部)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组织评议会,分别对各级教师岗位的申请人进行学术评议和综合评价。
5.各学院(部)党政联系会议根据学术评议和综合评价结果和学校下达的控制指标数,确定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的推荐名单、副教授一级、副教授二级岗位、讲师一级、讲师二级、助教一级岗位的拟聘名单,并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三天。
6.各学院(部)将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的推荐名单、高聘教师名单以及副教授一级、副教授二级岗位拟聘名单,报学校教师岗位聘用委员会审核;将教授四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及讲师一级、讲师二级、讲师三级岗位、助教一级、助教二级岗位聘用或续聘名单和未聘人员名单,报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处)审核备案。
7.学校教师岗位聘用委员会组织评审会,分别对申请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的人员以及高聘人员进行学术评议和综合评价。
8.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教授二级岗位以及教授三级岗位的上报名单、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的聘用名单、高聘人员以及未聘人员名单。
9.学校公示教授二级岗位以及教授三级岗位的上报名单、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和高聘教师聘用名单,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三天。
10.分级签订聘用合同。
11.学校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必要时可简化考核评议程序,由学院(部)党政联系会议讨论确定拟聘人选后,经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五)聘用条件
1.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恪守教师职业道德,学风端正,身心健康,教书育人,关爱学生,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2)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应达到学校规定的应聘条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一般在应聘教师岗位一年内,特殊情况两年内)。
(3)认真履行教师职责,执行学校教学计划,聘期内能够完成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任务,教学效果良好。
(4)上一聘期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级。
(5)正高级岗位人员须每年至少讲授1门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课程。
2.具体条件
(1)教授二级岗位
申报教授二级岗位的人员应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教书育人业绩显著。承担本科生、研究生教学及指导工作,教学效果良好;负责博士点、硕士点的学科建设和实验室建设工作,在学科建设中发挥关键作用;有稳定的以本人为核心的5人以上科研或教学群体,是本学科的知名专家和学科带头人;主持了本学科领域重点和前沿的国家级科学研究或教学研究项目,取得较高水平的学术成就,在国内具有较高的学术声望或地位。申报教授二级岗位的条件除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 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或“湖北省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② 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领域取得重大成就和重大突破,为促进我省科技发展、社会进步做出重大贡献,创造出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③ 其他业内公认的,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教授二级岗位的具体聘用条件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政策出台后,再作补充规定。
(2)教授三级岗位
申报教授三级岗位的人员应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教书育人业绩显著。承担本科生、研究生教学及指导工作,教学效果良好;负责博士点、硕士点的学科建设和实验室建设工作,在学科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有稳定的以本人为核心的5人以上科研或教学群体,是本学科的知名专家和学科带头人;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承担)了本学科领域重点和前沿的国家级科学研究或教学研究项目,取得较高水平的学术成就,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的肯定。申报教授三级岗位的任职条件除符合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 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湖北省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以上人选,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学名师,湖北省“楚天学者计划”特聘教授,省级教学团队和科技创新团队带头人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② 近5年来省部级以上颁发的科技奖励(指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科技成果推广奖和社会科学成果奖等五项奖励)一等奖获得者的前三名、二等奖前二名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近两届高等学校省部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二名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③ 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④ 从事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并产生重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⑤ 其他业内公认的,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教授三级岗位的具体聘用条件待省教育厅相关政策出台后,再作补充规定。
(3)教授四级岗位
具有教授任职资格且考核合格、能够胜任岗位要求者,可以聘用教授四级岗位。
(4)副教授一级(专业技术五级)岗位
满足教师基本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报副教授一级岗位:
在副教授岗位上任职满11年,达到以下业务条件中的一项(其中前4项条件要求时限为近5年),在副教授岗位上任职满8年及以上,达到以下业务条件中的二项(其中前4项条件要求时限为近5年),在副教授岗位上任职满5年及以上,达到以下业务条件中的三项(其中前4项条件要求时限为应聘前3年), 在副教授岗位上任职5年以下者,达到以下业务条件中的四项(其中前4项条件要求时限为近5年):
① 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及以上;或主持省级教学研究项目、省部级纵向科研项目2项及以上;或被学校科技处评为先进科技工作者;
② 获省部级及以上优秀博士论文;或任副教授以来,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联系人发表的论文被SCI、EI、收录4篇及以上(其中理工类至少有2篇为国际期刊);或发表的学术论文SCI单篇影响因子在3以上(文科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发表的学术论文单篇引用他引在30次以上;或出版学术专著(教材)一部(第一主编或参编)20万字及以上;
③ 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教学成果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证书获得者;省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教学成果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二等奖的前5名,三等奖的第三名;
④ 获国家发明专利2项(排序第一);或获国家发明专利4项(排序第二及以后);
⑤ 国家精品课程、国家级教师团队的建设骨干前5名;或省级精品(优质)课程、省级教师团队的建设骨干前3名;或近5年学生评教排名在本学院(部)前10位;
⑥ 教育部跨世纪人才基金获得者;教育部优秀青年教师资助计划、新世纪人才计划获得者;国家或省部级重点项目的负责人;省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省部级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三层次人选;
⑦ 学术造诣高,教学科研成绩显著,本学院(部)同行认可,学科建设或实施“质量工程”项目需要,经院长(主任)提名。
各学院(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综合考虑符合基本条件的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在教学质量、教学改革与课程建设项目、承担省部级以上纵向课题及社会服务工作、发表(出版)高水平学术论文(专著)、参加省级及以上展演及获奖、获得市厅级以上教书育人类奖励等方面的情况,制订本单位副教授一级岗位的聘用条件,报学校教师聘任委员会审核。
(5)副教授二级(专业技术六级)岗位
历年考核为合格及以上,且在副教授岗位上任职满6年,或在副教授岗位上任职满4年并具备硕士学位,或在副教授岗位上任职满3年并具备博士学位,且具备各学院(部)制定的副教授二级岗位聘用条件,可以申报副教授二级岗位。
各学院(部)根据本单位的实际,综合考虑符合基本条件的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在教学质量、教学改革与课程建设项目、承担部省级以上纵向课题及社会服务工作、发表(出版)高水平学术论文(专著)、参加省级及以上展演及获奖、获得市厅级以上教书育人类奖励等方面的情况,制订本单位副教授二级岗位的聘用条件,报学校教师聘任委员会审核。
(6)副教授三级(专业技术七级)岗位
具有副教授任职资格且考核合格、能够胜任岗位要求者,可以聘用副教授三级岗位。
(7)讲师一级(专业技术八级)岗位
聘任讲师职务10年及以上,或聘任讲师职务6年及以上并具备硕士学位,或聘任讲师职务3年及以上,并具备博士学位者,可以申报讲师一级岗位。
(8)讲师二级(专业技术九级)岗位
聘任讲师职务6年及以上,或聘任讲师职务4年及以上并具备硕士学位,或获博士学位2年及以上者,可以申报讲师二级岗位。
(9)讲师三级(专业技术十级)岗位
具有讲师任职资格且考核合格、能够胜任岗位要求者,可以聘用讲师三级岗位。
(10)助教一级(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
一般应在助教岗位上工作满3年且考核合格并具有硕士学位,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在助教岗位工作满两年,可以申报助教一级岗位。
(11)助教二级(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
具有助教任职资格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考核合格、能够胜任岗位要求者,可以聘用助教二级岗位。
(六)教师岗位聘用及管理考核
1.二级教授的聘用期限为6年,三级教授的聘期为4年,其他层级教师岗位聘用期限一般为3年。聘期满后,在聘期考核的基础上,学校、学院(单位)组织教师岗位续聘工作。
2.教师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相结合。
3.应聘教师岗位的人员,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
四、其他规定
1.“千人计划”人选、“百人计划”人选、“楚天学者计划”特聘教授、“楚天学子”以及“工大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工大学子”不占各单位的高级职务岗位,由学校根据实际在岗情况直接拨付给各单位,但拟聘用教授二级岗位和教授三级岗位的,须按规定程序参加学校组织的竞聘。
2.本次聘用按具有高级职务资格的实际人数核定教师高级职务编制。
3.某一等级的岗位出现空岗时,可以虚位以待,也可以纳入下一等级岗位的聘任,由各单位自行决定。
4.专任教师聘任党政管理岗位的相关规定
(1)专任教师聘任学校机关和部门专职管理岗位,在聘期内不占用学院的教师岗位数,但参加所在学院的教师岗位竞聘。
(2)专任教师聘任学院(部)院长(主任)、副院长(副主任)、分党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职务,占用学院(部)教师岗位职数;但在非本专业学院(部)任职的专任教师,在聘期内不占用学院的教师岗位数和岗位职数,占用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职数。
5.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岗位占用学校教师岗位职数,不占用学院教师岗位职数。
五、附则
1.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职教师岗位的设置管理与聘用。外聘教师、兼职教师等非全职教师岗位的聘用办法另行制定。
2.具有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的分级聘用和专任教师的分级聘用统一进行,另行规定;具有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思想政治教育教师不参加分级聘用。
3.各学院(部)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学校教师岗位聘用委员会成员本人参加教师岗位竞聘或与拟聘教师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本人应当回避。
4.在教师岗位聘用工作中,若教师与教育教学相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未得到有效保障,可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也可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5.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学校原有文件规定如与本办法及附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及附件的规定为准。
6.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
1.《武汉工程大学教师岗位职责》
2.《申请高聘教师职务聘任条件》
附件1
武汉工程大学教师岗位职责
一、总则
(一)为加强学校教学和科研管理工作,规范教师教学科研行为,维护正常、稳定的工作秩序,树立良好校风,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学科建设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相关精神和《武汉工程大学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制订教师岗位职责。
(二)本岗位职责适用于本校从事研究生、本、专科生及成人教育等各类教育教学工作及科研工作的教师。
(三)教师岗位职责是教师岗位聘用、年度和聘期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教师岗位聘期一般为三至六年,以下基本岗位职责指聘用相应岗位的教师在聘期内应承担和完成的基本工作任务。
二、教师的基本要求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不移的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
(二)热爱教育教学工作,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较高的文化素质,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和崇高的精神境界,敬业爱校,治学严谨,锐意进取,富于创新,关心集体、团结协作。树立和培养优良的教风和学风,模范执行《武汉工程大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
(三)热爱学生,诲人不倦,教书育人,行为世范,做学生的良师益友。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既要关心、爱护、引导学生,又要对学生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考核。
(四)仪态大方,以普通话作为教学用语和校园用语。
(五)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和相关专业的基础知识,精通所授课程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实验技能,具有与所承担的教学和科研工作相适应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掌握本学科的新成就,不断提高知识水平,丰富和更新知识结构。
(六)钻研教材,认真备课,按教学大纲要求,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写出规范的教案。
(七)积极参加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实验室建设。
(八)在聘期内保证全职在校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教师的基本岗位职责
(一)教授二级岗位(六年聘期)
1.教学工作:
(1)聘期内,每年承担1门以上本科生课程讲授任务;每年开设2次前沿讲座;
(2)积极开展双语教学;主持本学科(或专业)的教材建设、课程建设,开展教学改革、编审教材和主持教学法研究;聘期内取得教学标志性成果1项。
2.科研工作:
(1)面向国家、地方重大战略需求和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聘期内承担国家级或省级重大科研课题2项;每年完成学校科技处或所在学院规定的科研工作量;
(2)聘期内以武汉工程大学为第一单位在本领域高水平刊物上发表本专业科研(或教研)论文18篇及以上,其中被SCI、EI或CSSCI收录的数量不少于12篇。聘期内以第一作者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1部;
(3)聘期内,争取获得国家级科研奖励1项,获得省部级科研奖励1项;以武汉工程大学为第一单位,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2项(工科)。
3.学科建设工作:
(1)积极参与教师团队的建设工作,带领相关教师团队,在某一学科方向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2)对本学科的发展方向和研究重点提供重要建议,促进本学科跟踪国际学术前沿;
(3)制定或协助学科负责人制定和实施本学科及实验室建设规划;指导本学科的重点学科建设、学位点建设和重点实验室建设。
4.人才培养工作:
(1)根据所在学院安排负责制定本学科青年教师培训计划,担任青年教师指导教师;
(2)推荐青年教师到海外访学,邀请国内外著名学者来校进行学术交流;
(3)聘期内,培养中青年学术骨干和年轻教师2名,指导博士后工作人员或高级访问学者;培养博士研究生;争取培养全国优秀博士论文1篇。
5.服务社会工作:
结合本学科特色,积极推进科研成果推广应用,有效地促进产、学、研结合,承担社会责任,提高服务社会的水平,促进我校社会影响力的提升。
6.国际合作工作:
(1)聘期内,吸引海内外杰出人才1~2名;联系、推荐1名优秀青年教师出国学习、进修;
(2)积极组织开展国际合作研究,提高本学科国际合作交流水平。
(二) 教授三级岗位(四年聘期)
1.教学工作:
(1)聘期内,每年承担1门以上本科生课程讲授任务;每年开设2次前沿讲座。
(2)积极开展双语教学;主持本学科(或专业)的教材建设、课程建设,开展教学改革、编审教材和主持教学法研究;聘期内取得教学标志性成果1项。
2.科研工作:
(1)面向国家、地方重大战略需求和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聘期内承担国家级或省级重大科研课题1项;每年完成学校科技处或所在学院规定的科研工作量。
(2)聘期内以武汉工程大学为第一单位在本领域高水平刊物上发表本专业科研(或教研)论文10篇及以上,其中被SCI、EI或CSSCI收录的数量不少于6篇。聘期内出版学术专著1部。
(3)聘期内,争取获得国家级科研奖励1项,获得省部级科研奖励1项;以武汉工程大学为第一单位,获得国家专利授权2项(工科),其中发明专利1项。
3.学科建设工作:
(1)积极参与教师团队的建设工作,带领相关教师团队,在某一学科方向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2)对本学科的发展方向和研究重点提供重要建议,促进本学科跟踪国际学术前沿。
(3)制定或协助学科负责人制定和实施本学科及实验室建设规划,指导本学科的重点学科建设、学位点建设和重点实验室建设。
4.人才培养工作:
(1)根据所在学院安排负责制定本学科青年教师培训计划,担任青年教师指导教师;
(2)推荐青年教师到海外访学,邀请国内外著名学者来校进行学术交流;
(3)聘期内,培养中青年学术骨干和年轻教师2名,指导博士后工作人员或高级访问学者;培养博士研究生;
5.服务社会工作:
结合本学科特色,积极推进科研成果推广应用,有效地促进产、学、研结合,承担社会责任,提高服务社会的水平,促进我校社会影响力的提升。
6.国际合作工作:
(1)聘期内,吸引海内外杰出人才1名;联系、推荐1名优秀青年教师出国学习、进修。
(2)积极组织开展国际合作研究,提高本学科国际合作交流水平。
(三)教授四级岗位基本岗位职责(三年聘期)
1.教学工作:服从学校和学院(部)的教育教学工作安排,每学年完成两门次及以上课程(其中至少一门为本科生课程)的主讲任务;每学年完成课堂教学任务(指实际授课的自然学时,包括为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授课,下同)不少于60学时(科研型教师)、120学时(教学科研型教师和经、管、文、理、艺术类专业教师)、200学时(公共基础课教师);教学效果良好。
2.指导学生:指导本科生的毕业设计、实习(不含公共基础课教师);指导博士生、硕士生(有博士点、硕士点的学科)。
3.指导青年教师:协助学院(部)指导本学科专业的教师队伍建设,帮助并督促本学科专业的青年教师不断提高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根据需要,指导高级研修人员。
4.教学研究(科研型教师可不作此要求):主持校级及以上级别的教学研究项目,或公开发表教学研究论文1篇及以上,或获省部级教学成果三等奖及以上级别奖励(有获奖证书)。
5.教材、著作:以主编、副主编公开出版教材或教学参考书,或正式出版本专业领域学术专著(排名前两位或独著)。
6.发表学术论文: 聘期内以武汉工程大学为第一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领域高水平学术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7篇(科研型教师)及以上(其中SCI、EI收录3篇及以上)、6篇(教学科研型教师和经、管、文、理、艺术类专业教师)及以上(其中SCI、EI收录3篇及以上)、4篇(公共基础课教师)及以上(其中SCI、EI收录1篇及以上)。
7.科研工作(达到下列四项中的一项):
(1)作为骨干成员(前五名)参与完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重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科技部支撑计划(攻关)项目、国家重大科学工程项目、“863”计划项目、“973”计划项目子项目。
(2)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软科学计划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有经费资助);
(3)学校科技处或所在学院规定的科研工作量;
(4)获省部级科技三等奖及以上级别奖励(有获奖证书)。
8.学科专业建设: 指导本学科的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或实验室建设以及教育教学改革;积极参加教师团队建设,并做出显著成绩。
9.国际交流: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学术交流,并做出显著成绩。
10.其他工作:积极参与学校及所在学院(部)的各项活动以及公益服务工作,对学校及所在学院(部)的建设与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完成学校和学院(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副教授一级岗位基本职责(三年聘期)
1.教学工作:服从学校和学院(部)的教育教学工作安排,每学年完成两门次及以上课程(其中至少一门为本科生课程)的主讲任务;每学年完成课堂教学任务(指实际授课的自然学时,包括为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授课,下同)不少于60学时(科研型教师)、120学时(教学科研型教师和经、管、文、理、艺术类专业教师)、220学时(公共基础课教师);教学效果良好。
2.指导学生:指导本科生的毕业设计、实习(不含公共基础课教师);指导硕士生(有硕士点的学科);承担学生的班主任工作。
3.指导青年教师:指导本学科的青年教师,帮助并督促本学科专业的讲师和助教不断提高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
4.教学研究(科研型教师可不作此要求): 主持校级及以上级别的教学研究项目;或公开发表教学研究论文1篇及以上;或获省部级教学成果三等奖及以上级别奖励(前三名)。
5.教材、著作:以主编、副主编公开出版教材或教学参考书,或正式出版本专业领域学术专著(其中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
6.发表学术论文: 聘期内以武汉工程大学为第一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领域高水平学术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6篇(科研型教师)及以上(其中SCI、EI收录2篇及以上)、5篇(教学科研型教师和经、管、文、理、艺术类专业教师)及以上(其中SCI、EI收录2篇及以上)、3篇(公共基础课教师)及以上。
7.科研工作(达到下列五项中的一项)
(1)作为主要成员(前三名)参与完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重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科技部支撑计划项目(攻关)、国家重大科学工程项目、“863”计划项目、“973”计划项目子项目;
(2)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软科学计划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
(3)学校科技处或所在学院规定的科研工作量;
(4)获省部级科技三等奖及以上级别奖励(前五名)。
8.学科专业建设:在本学科的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或实验室建设以及教育教学改革中起骨干作用, 积极参加教师团队建设,并做出突出成绩。
9.其他工作:积极参与学校及所在学院(部)的各项活动以及公益服务工作,对学校及所在学院(部)的建设与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完成学校和学院(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副教授二级岗位基本职责(三年聘期)
1.教学工作:服从学校和学院(部)的教育教学工作安排,每学年完成两门次及以上课程(其中至少一门为本科生课程)的主讲任务;每学年完成课堂教学任务(指实际授课的自然学时,包括为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授课,下同)不少于60学时(科研型教师)、120学时(教学科研型教师和经、管、文、理、艺术类专业教师)、220学时(公共基础课教师);教学效果良好。
2.指导学生:指导本科生的毕业设计、实习(不含公共基础课教师);有硕士点的学科,指导硕士生;承担学生的班主任工作。
3.指导青年教师:参与并协助指导本学科的青年教师,帮助并督促本学科专业的讲师和助教不断提高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
4.教学研究(科研型教师可不作此要求): 主持校级及以上级别的教学研究项目;或公开发表教学研究论文1篇及以上;或获省部级教学成果三等奖及以上级别奖励(有获奖证书)。
5.教材、著作:以主编、副主编公开出版教材或教学参考书,或正式出版本专业领域学术专著(其中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
6.发表学术论文: 聘期内以武汉工程大学为第一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领域高水平学术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5篇(科研型教师)及以上(其中SCI、EI收录1篇及以上)、4篇(教学科研型教师和经、管、文、理、艺术类专业教师)及以上(其中SCI、EI收录1篇及以上)、2篇(专职从事通识教育课、基础课的教师)及以上。
7.科研工作(达到下列五项中的一项)
(1)作为主要成员(前五名)参与完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重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科技部支撑计划项目(攻关)、国家重大科学工程项目、“863”计划项目、“973”计划项目子项目;
(2)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软科学计划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
(3)学校科技处或所在学院规定的科研工作量;
(4)获省部级科技三等奖及以上级别奖励(有获奖证书)。
8.学科专业建设:在本学科的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或实验室建设以及教育教学改革中起骨干作用, 积极参加教师团队建设,并做出突出成绩。
9.其他工作:积极参与学校及所在学院(部)的各项活动以及公益服务工作,对学校及所在学院(部)的建设与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完成学校和学院(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副教授三级岗位基本职责(三年聘期)
1.教学工作:服从学校和学院(部)的教育教学工作安排,每学年完成两门次及以上课程(其中至少一门为本科生课程)的主讲任务;每学年完成课堂教学任务(指实际授课的自然学时,包括为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授课,下同)不少于80学时(科研型教师)、120学时(教学科研型教师和经、管、文、理、艺术类专业教师)、240学时(公共基础课教师);教学效果良好。
2.指导学生:指导本科生的毕业设计、实习(不含公共基础课教师);有硕士点的学科,指导硕士生;承担学生的班主任工作。
3.指导青年教师:参与或协助指导本学科的青年教师,帮助并督促本学科专业的讲师和助教不断提高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
4.教学研究(科研型教师可不作此要求):作为前两名完成校级及以上级别的教学研究项目;或公开发表教学研究论文1篇及以上;或获省部级教学成果三等奖及以上级别奖励(有获奖证书)。
5.教材、著作:以主编、副主编公开出版教材或教学参考书,或正式出版本专业领域学术专著(其中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
6.发表学术论文: 聘期内以武汉工程大学为第一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领域学术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4篇(科研型教师)及以上(其中SCI、EI收录1篇及以上)、3篇(教学科研型教师和经、管、文、理、艺术类专业教师)及以上(其中SCI、EI收录1篇及以上)、2篇(公共基础课教师)及以上。
7.科研工作(达到下列五项中的一项)
(1)作为主要成员(前六名)参与完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重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科技部支撑计划项目(攻关)、国家重大科学工程项目、“863”计划项目、“973”计划项目子项目;
(2)主持或作为骨干成员(前三名)参与完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软科学计划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
(3)学校科技处或所在学院规定的科研工作量;
(4)获省部级科技三等奖及以上级别奖励(有获奖证书)。
8.学科专业建设:在本学科的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或实验室建设以及教育教学改革中起骨干作用, 积极参加教师团队建设,并做出突出成绩。
9.其他工作:积极参与学校及所在学院(部)的各项活动以及公益服务工作,对学校及所在学院(部)的建设与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完成学校和学院(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讲师岗位基本职责(三年聘期)
1.教学工作:服从学校和学院(部)的教育教学工作安排,每学年完成两门次及以上课程的主讲任务;每学年完成课堂教学任务(指实际授课的自然学时,包括为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授课,下同)不少于120学时(专业课教师)、240学时(公共基础课教师);教学效果良好。
2.指导学生:指导本科生的毕业设计、实习,承担学生的班主任工作。
3.教学研究:作为主要成员(前五名)完成校级及以上级别的教学研究项目,或公开发表教学研究论文1篇以上;或获校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有获奖证书)。
4.教材、著作:参与编写公开出版的教材、教学参考书,或参与编写正式出版的本专业领域学术专著。
5.发表学术论文:在本专业领域核心及以上级别学术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
6.科研工作(达到下列四项中的一项):
(1)参与完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重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科技部支撑计划项目(攻关)、国家重大科学工程项目、“863”计划项目、“973”计划项目子项目、重大横向项目(单项经费50万元以上);
(2)作为主要成员(前六名)参与完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软科学计划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
(3) 学校科技处或所在学院规定的科研工作量;
(4)获校级及以上级别科技成果奖励(有获奖证书)。
7.学科专业建设:积极参与本学科的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或实验室建设以及教育教学改革;积极参加教师团队建设。
8.其他工作:积极参与学校及所在学院(部)的各项活动以及公益服务工作, 完成学校和学院(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助教岗位基本岗位职责(三年聘期)
1.服从学校和学院(部)教育教学工作安排,完成教学辅助工作,指导本、专科生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承担本、专科生的班主任工作。
2.每学年至少完成2门次本科生课程的辅导任务或实验指导工作。
3.符合主讲教师资格者,经学校教务处批准,可承担部分课程的主讲工作。
4.积极参与科研工作,完成科研项目负责人或指导教师交给的各项科研任务。
5.积极参与本学科的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或实验室建设以及教育教学改革;积极参加教师团队建设。
6.在本专业领域核心及以上级别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作者序排名前两位)。
7.积极参与学校及所在学院(部)的各项活动以及公益服务工作, 完成学校和学院(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的岗位职责
1.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自觉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关理论和知识的学习,密切关注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和热点问题,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不断强化全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合作意识,务求提高工作水平和工作实效;
2.围绕学校人才培养这一中心工作对学生实施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教育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使之成为政治合格、品德高尚、业务扎实、工作勤奋、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3.做好本单位学生的党团建设工作。认真抓好学生党团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发挥学生党团组织在学生成才和学生工作中的作用。加强学生党员的发展、教育与管理,切实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学生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指导团学组织开展校园文化、社会实践、学术科技和素质拓展等方面的活动,做好学生骨干队伍的培养,提高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
4.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结合不同年级学生特点,确定不同的工作重心、工作方式与方法,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管理工作,指导班主任开展工作;加强学风建设、班级建设、校园精神文明建设,通过综合测评、达标创优、考核奖惩等有效手段,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5.具体落实党和政府及学校有关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多渠道开展学生资助工作,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6.密切关注大学生心理健康,协助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做好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引导学生正确看待或处理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问题,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
7.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就业信息服务;
8.执行学生管理的规章制度,抓好学生的日常管理。深入课堂、学生宿舍和其他学生活动场所,了解、掌握学生的信息,维护学校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的稳定;建立与任课教师及学生家长的联系机制,为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营造有利的育人环境;
9.开展学生舆情调研。运用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增强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学生有关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10.承担“思想品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与政策”、“就业指导”、“心理健康”、“党团课程”等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课程的教学工作,积极开设各种人文和大学生活指导类的选修课程或专题讲座。
五、相关说明
1.科研项目经费均指学校财务处到账本人可分配经费。
2.发表的同一篇论文不能被不同作者重复计算。
3.作为第一完成人获授权发明专利1项折合2篇检索论文;作为第一完成人授权实用新型专利1项折合1篇检索论文;作为第一完成人授权外观专利1项折合0.5篇检索论文。
4.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SSCI、CSSCI、AHCI等论文可视为SCI、EI收录。
5.本人为第二作者,指导的研究生为第一作者的论文,可计为通讯作者。
6.本人为第二作者的论文,经第一作者同意,可以按最高50%折合计算,最多可计入2篇,折合为1篇。其中第一作者为我校教师的,每篇论文第一作者与其他作者折算之和不得大于1。
附件2
武汉工程大学高聘教师职务聘用条件
根据《武汉工程大学教师岗位聘用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订高聘教师职务聘用条件。
一、基本原则及要求
1.申请聘用高一级教师职务(以下简称“高聘教师职务”),应达到规定的外语水平条件、学历资历条件及教学、科研、学术条件。
2.高聘教师职务的外语水平条件学校统一要求;学历、资历条件及教学、科研、学术条件按不同职务分别要求。
二、高聘教师职务外语水平条件
(一)高聘讲师及以上教师职务,除符合外语免试条件者外,均须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外语合格证书。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
1.持有TOEFL成绩95分以上,或GRE成绩1050分以上,或IELTS(雅思)成绩6.5分以上者,或获WSK合格证书;
2.在国外获博士学位或在国外进修访问一年及以上者;
3.在国外本专业领域学术期刊以第一作者用外文发表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理工科被SCI、EI光盘版收录);
4.公开出版20万字以上本专业译著的第一译者;
5.男教师年满55周岁及以上,或女教师年满50周岁及以上者。
三、高聘教授职务基本聘任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1.在副教授岗位聘任工作六年及以上;
2.1969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应具有博士学位(外语、体育、艺术类教师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二)教学、科研、学术条件(聘任现职务以来):
1.教学条件:系统讲授过两门及以上课程,教学效果优良(学生评教或综合评教全校排名在前30%);积极参与学科、专业及实验室建设工作,成绩显著。每学年至少为本科生开设一门以上课程,每学年完成课堂教学任务不少于120学时(指实际授课自然学时);指导硕士研究生2名及以上(不含无硕士点的专业,下同)。
2.教学研究及教材著作条件:主持完成省部级及以上级别的教学研究项目1项,或公开发表教学研究论文2篇及以上,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编写公开出版的教材或教学参考书(其中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8万字),或正式出版本专业领域学术专著1部(排名前两位或独著,其中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8万字)。
3.学术论文条件:在本专业领域核心及以上级别学术期刊公开发表第一作者学术论文6篇及以上,其中被SCI、EI、CSSCI收录或被人大全文转载等3篇及以上。
4.科研及获奖条件(达到下列六项中的两项):
(1)作为骨干成员(前五名)参与完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重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科技部支撑计划(攻关)项目、国家重大科学工程项目、“863”计划项目、“973”计划项目或主持“863”、“973”计划子项目:
(2)作为骨干成员(前三名)参与完成国家软科学计划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有经费资助);
(3)主持完成重大横向项目(单项到账经费100万元以上):
(4)主持完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或主持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
(5)主持完成省(部委)、市纵向项目两项及以上;
(6)获省部级科技、教学、教材一等奖及以上级别奖励(有获奖证书),或获省部级科技、教学、教材二等奖(前五名),或获三等奖(前三名)。
四、高聘副教授职务基本聘任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1.在讲师岗位聘任工作六年及以上,或获博士学位后工作四年及以上;
2.1979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应具有博士学位(外语、体育、思政教育、艺术类教师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二)教学、科研、学术条件(聘任现职务以来):
1.教学条件:系统讲授过两门及以上课程,教学效果优良(学生评教或综合评教全校排名在前30%);积极参与学科、专业及实验室建设工作,成绩显著。每学年至少为本科生开设一门以上课程,每学年完成课堂教学任务不少于120学时(指实际授课自然学时)。
2.教学研究及教材著作条件:主持完成校级及以上级别的教学研究项目1项,或公开发表教学研究论文2篇及以上,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编写公开出版的教材或教学参考书(其中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或正式出版本专业领域学术专著1部(排名前三位或独著,其中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
3.学术论文条件:在本专业领域核心及以上级别学术期刊公开发表第一作者学术论文4篇及以上,其中被SCI、EI、CSSCI收录或被人大全文转载等2篇及以上。
4. 科研及获奖条件(达到下列六项中的两项):
(1)作为主要成员(前七名)参与完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重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科技部支撑计划项目(攻关)、国家重大科学工程项目、“863”计划项目、“973”计划项目或主持“863”、“973”计划子项目;
(2)作为主要成员(前三名)参与完成国家软科学计划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有经费资助)、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
(3)作为主要成员(前三名)参与重大横向项目(单项到位经费100万元以上);
(4)作为主要成员(前三名)参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5)主持完成省(部委)、市纵向项目一项及以上;或主持完成单项到账经费30万元以上的横向项目;
(6)获省部级科技、教学、教材二等奖及以上级别奖励(有获奖证书),或获三等奖一项(前三名),或获一等奖一项(前三名)。
五、高聘讲师职务基本聘任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获硕士学位三年及以上,或聘任助教职务五年及以上并具有硕士学位。
(二)教学、科研、学术条件(聘任现职务以来)
1.辅导2门以上课程并承担部分主讲课程,指导本科生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教学效果良好;具备承担主讲课程的专业知识和教学技能;公开发表教学研究论文l篇,或参与编写教材、教学参考书;积极参与学科、专业及实验室建设工作。
2.在本专业领域核心及以上级别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3.参与完成校级及以上级别的教学科研项目。
六、相关规定
1.科研项目经费:科研项目经费均指学校财务处到账可分配经费。
2.学术论文:按照《教师岗位职责暂行规定》(附件1)中的规定执行。
武汉工程大学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武汉工程大学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规定,为做好我校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岗位设置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为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或辅助服务,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一)岗位总量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总量控制在学校岗位总量的25%以内。
(二)岗位等级
1.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包括正高级岗位、副高级岗位(以上统称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各系列岗位名称、等级及与国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对应关系见附表。
2.学校设置的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审计医疗卫生、档案和幼儿园教师等专业技术岗位。
3.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设岗等级为专业技术三级,其中副高级岗位最高设岗等级为专业技术六级,中级岗位最高设岗等级为专业技术九级,初级岗位最高设岗等级为专业技术十一级。
4.已聘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岗位人员,其专业技术职务不再分设等级。其中符合两类岗位任职条件的人员,按照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三)岗位结构与比例
1.岗位结构
高级岗位占学校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25%左右(其中正高级岗位占5%左右,副高级岗位占20%左右),中级岗位占55%左右,初级岗位占20%左右。
2.岗位等级比例
其他专业技术四级岗位数量由学校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在高级岗位控制数额内,根据实际情况下达;六级、七级岗位职数控制比例为3∶7,九级、十级岗位职数控制比例为4∶6;十一级、十二级岗位职数控制比例为5∶5。
二、岗位职责
(一)高级岗位基本职责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执行专业技术工作规程,主动为教学科研提供服务,积极发挥表率作用;把握本职工作理论前沿和热点,主持或指导本专业的业务或科研工作,出色完成各项任务;根据工作需要,主持牵头或具体负责跨部门、跨专业的综合性业务课题、工程或改革、调研工作;积极钻研业务,联系本职工作实际,撰写具有较高水平的研究论文或工作调研报告;指导中级、初级岗位人员工作。
(二)中级岗位基本职责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执行专业技术工作规程,主动为教学科研提供服务;熟悉本职业务,独立承担有一定水平的专业技术工作,正确处理一般技术问题或参与重大或较大业务性课题、工程或调研项目并发挥骨干作用;努力钻研业务,联系本职工作实际,撰写具有一定水平的研究论文、调研报告或工作总结;指导初级岗位人员工作。
(三)初级岗位基本职责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服从工作安排,服务态度端正;初步掌握本专业的理论知识和业务知识,独立承担一般性专业技术工作;勤于思考,善于总结,在指导下独立撰写业务性工作计划、总结或业务报告。
(四)各级岗位的具体工作职责依据具体工作岗位的工作任务确定。
三、聘用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符合《武汉工程大学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规定的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2.身心健康;
3.上一聘期考核结果为合格;
4.具有拟聘岗位的任职资格或执业资格,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任期工作目标。
(二)具体条件
1.三级专业技术岗位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湖北省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第二层次及以上人选,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省级科技创新团队带头人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2)近5年来省部级以上颁发的科技奖励(指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科技成果推广奖和社会科学成果奖等五项奖励)一等奖获得者的前三名、二等奖前二名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3)省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4)从事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并产生重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5)其他业内公认的,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2.四级专业技术岗位:服务意识强,爱岗敬业,工作业绩突出,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在所在岗位发挥骨干作用,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六级专业技术岗位
聘任副高专业技术岗位职务满10年,且满足下述条件中的任1条;或聘任副高专业技术岗位职务满6年,且满足下述条件中的任2条,或聘任副高专业技术岗位职务满3年,且满足下述条件中的任3条者,可以申报专业技术六级岗位。
(1)在重点核心以上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术论文5篇以上;或出版学术专著1部(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或撰写过处理复杂疑难技术问题的专项技术报告3篇以上,并经专家认定具有独到见解和应用价值。
(2)主持或参与(排名前3位)校级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或参与(排名前3位)总经费达3万元的横向研究项目;或在临床工作中有较突出贡献(有厅(局)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证明);或主持过20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的设计或50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的预(决)算审核;或主持或参与(排名前3位)省部级实验教学改革项目一项;或参加并完成省部级实验研究项目一项,并提出实验方案方法,完成实验任务;或创建了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实验室,并投入使用;或独立指导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一项并获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或直接主持或参与(排名前3位)省部级以上大型项目的主要专业技术决策工作,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指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科技成果推广奖和社会科学成果奖等五项奖励),或获得省厅级及以上政府表彰。
(4)获国家发明专利2项(排名第一),或获国家发明专利2项(排名第二及以后)
(5)近5年年度考核有两次为优秀(学校先进工作者可以折算为一次优秀)。
(6)学校三级单位(含直属单位的内设机构)或实验中心(实验室)的负责人。
上述所要求的成果和业绩均应是任现岗位层级以来取得的。
4.七级专业技术岗位
服务意识强,爱岗敬业,工作业绩突出,在所在岗位发挥骨干作用,具备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可以申报专业技术七级岗位。
5.九级专业技术岗位
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满5年,服务意识强,爱岗敬业,成绩显著,且满足下列条件中的任一条,可以申报专业技术九级岗位。
(1)在重点核心以上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出版学术专著1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或撰写过处理复杂疑难技术问题的专项技术报告1篇以上,并经专家认定具有独到见解和应用价值。
(2)主持或参与(排名前5位)校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或参与(排名前5位)总经费达3万元的横向研究项目;或在临床工作中有较突出贡献(有厅(局)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证明);或主持过10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的设计或30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的预(决)算审核;或主持或参与(排名前5位)省部级实验教学改革项目一项;或参加并完成省部级实验研究项目一项,并提出实验方案方法,完成实验任务;或创建了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实验室,并投入使用;或独立指导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一项并获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或直接主持或参与(排名前5位)省部级以上大型项目的主要专业技术决策工作,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指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科技成果推广奖和社会科学成果奖等五项奖励),或获得校级及以上表彰。
(4)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
(5)近5年年度考核有二次为优秀(学校先进工作者可以折算为一次优秀)。
(6)学校三级单位(含直属单位的内设机构)或实验中心(实验室)的负责人。
上述所要求的成果和业绩均应是任现岗位层级以来取得的。
6.十级专业技术岗位
服务意识强,爱岗敬业,具有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资格者,可以申报专业技术十级岗位。
7. 十一级专业技术岗位
在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上任职满3年,年度考核在合格及以上者,可以申报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
8.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任职资格,年度考核在合格及以上者,可以申报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
9.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者,可以申报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
10.由其他岗位类别转入、调入的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和聘用条件情况聘用专业技术岗位,其原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和学历可作为应聘专业技术岗位的参考条件。晋升申报(分级申报)高一级别(高一等级)岗位需在现岗位所属系列原级别岗位工作至少1年。
四、聘用组织
1.学校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负责全校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的组织工作和拟聘人员专业技术水平评议工作。
2.各单位聘用工作小组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或续聘工作,负责推荐高级岗位拟聘人选,聘用本单位中级及以下岗位人员;处理本单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或续聘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五、聘用程序
(一)三级和六级岗位
1.学校或部门(单位)公布拟聘岗位、职数、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
2.符合各岗位条件的人员提出书面申请,并按有关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3.各部门(单位)岗位聘用工作小组对申报人员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组评议,提出推荐人选并将推荐人选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学校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人事处)。
4.学校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会,分别对申请三级和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进行综合评价,其中三级岗位可以和教师岗位聘用委员会联合组织评审会。
5.学校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公示评审推荐结果。公示期内,受理教职工投诉和个人申诉。
6.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三级和六级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人选,其中三级岗位报教育厅审批。
7.学校与受聘者签订聘用合同。
(二)四级、七级、十级和十二级岗位
四级、七级、十级和十二级岗位本次聘用或续聘按从简的原则进行。
1.各单位根据现在岗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确定是否续聘。
2.续聘本岗位的人员,由各单位报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处)备案;不续聘的人员,所在单位向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处)提交书面报告,阐明理由。
3.不续聘的人员,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处)研究后,报校长办公会,原则上按待岗处理或按低一等级岗位聘用。
4.学校与受聘者签订聘用合同。
(三)九级和十一级岗位
1.各部门(单位)公布拟聘岗位、职数、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
2.符合各岗位条件的人员提出书面申请,并按有关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3.各部门(单位)岗位聘用工作小组对申报人员进行审核,并组织评审会,分别对申请九级和十一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进行综合评价。
4.各部门(单位)岗位聘用工作小组在学校下达的控制指标内,确定九级和十一级专业技术岗位拟聘人员并在本单位公示。
5.各部门(单位)岗位聘用工作小组将拟聘人员名单报学校人事处审核备案。
6.现有中级或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人数少于5人的部门(单位),或者其人数虽达到5人,但要求由学校组织评审会议的部门(单位),其九级或十一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专家评审会,由学校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组织;实验系列、机关和直属单位相关部门九级或十一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专家评审会由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处)统一组织。
7.学校与受聘者签订聘用合同。
六、聘约管理
1.受聘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一般与学校签订为期3年的聘用合同,一式三份,本人、本人所在单位和学校各持一份。
2.如聘期内发生岗位变更,应及时变更合同相关内容,原聘用合同的截止时间不变。
3.新进人员(应届毕业生或转入、调入的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聘期合同包含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为6个月。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合同自动终止。
4.辞聘、解聘等有关事宜按《武汉工程大学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5.因各种原因未能聘用人员,按照《武汉化工学院未聘人员流动、安置与管理办法(试行)》管理。
七、考核
1.考核工作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以聘期考核为主。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按规定程序进行。
2.考核主要依据《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重点考核其履行岗位职责取得的工作实绩、服务态度和服务技能。
3.考核结果使用。考核结果存入档案。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聘期考核的重要依据。聘期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或岗位调整的主要依据。
4.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与本人见面。本人如有异议,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
八、附则
(一)本办法中所要求的论文、著作和代表作应是本专业的学术或技术论文、著作或科研项目。
(二)本办法中关于聘用条件中各类奖项,本人须有获奖证书。
(三)本办法所涉及科研成果、科研立项和各类获奖等的级别确定以及其它相关问题,如存疑义,由学校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或专家鉴定。
(四)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等级一览表
武汉工程大学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武汉工程大学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规定, 为继续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建设一支高效、精干的管理干部队伍,提高我校的管理水平,充分调动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岗位范围
学校党政机关管理人员;各学院(部)专职党政管理人员;校工会、团委专职管理人员;国家重点实验室、图书馆、网络信息中心、学报编辑部、工程实践教学中心、校医院、物资供应中心、分析测试中心、后勤服务总公司等直属单位的党政中层领导干部和专职党政管理人员。
学校机关中专业性强的财会、审计、档案、学报(校报)编辑部等部门的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按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其内设机构的负责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行政级别,占用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职数。
专职辅导员可根据其条件确定相应的管理岗位职级。
图书馆、校医院、网络信息中心、物资供应中心等直属单位的内设机构负责人,原则上不计入管理岗位职数,计入专业技术岗位或工勤岗位职数,但聘用程序按管理岗位的规定进行。
后勤服务总公司的内设机构负责人原属事业编制的干部可根据其现岗位和条件确定相应的管理岗位职级或专业技术岗位职级,记入个人档案;原属工人编制的,原则上按工勤系列聘用。
聘用到管理岗位的工人,占用学校管理岗位职数,不占用工勤岗位职数,其工人身份不变,按工勤系列发放档案工资,按相应管理岗位的职级兑现校内津贴(绩效工资)。
二、岗位设置
(一)设置原则
1.科学合理,按需设岗。从服务学校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和服务社会的需要出发,对管理岗位统筹规划与科学设置。
2.总量控制,保证重点。优先满足学院(部)管理需要,充分保证主要职能部门学科建设以及教学和科研的管理需要,严格控制其他管理岗位。
3.优化结构,精干高效。对管理岗位进行合理资源配置,培养一支精干高效、高素质、高水平、专业化的管理队伍,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
4.动态调整,逐步到位。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一次规划,留有余地,逐步到位。结合工作实际进行动态管理,适当调控。
(二)管理岗位总量
1.根据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的有关规定和我校的实际情况,我校的管理岗位总数控制目标为学校事业编制总数的15%,本次聘用按实际人数设置岗位。
2.各单位的管理岗位数为学校核定下达的职员编制数。在学校核定职员岗位数后,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突破。在高一级岗位职员空缺情况下,其职数可转换为低一级职员岗位职数。
(三)管理岗位等级
1.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级至十级职员。
2.管理岗位分为高级职员岗位、中级职员岗位和初级职员岗位。高级职员岗位分为4个等级,分别对应三至六级职员岗位。四级以上的职员职数,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确定,高级职员岗位数控制目标为管理岗位总量的35%;中级职员岗位分为2个等级,分别对应七级、八级职员岗位,七级、八级职员岗位数控制目标为管理岗位总量的50%;初级职员岗位分为2个等级,分别对应九级、十级职员岗位,九级、十级职员岗位数量占管理岗位总量的比例为15%左右。
3.由省委省政府任命担任校级正职、校级副职领导(或非领导)职务的人员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级、四级职员。由学校任命担任处级正职、处级副职领导(或非领导)职务的人员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五级、六级职员。由学校任命担任科级正职(或主任科员)、科级副职(或副主任科员)职务的人员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七级、八级职员。
(四)“非领导职务职员”岗位
为加强管理队伍建设,建立管理人员合理的职级晋升制度,学校设置“非领导职务职员”岗位。
三、基本岗位职责
1.五、六级管理岗位基本职责:负责学校职能部门、学校直属单位、学院级教学研究单位等的管理工作,或专职从事高层次的专门性管理工作;负责拟定本职管理工作中重要的公文或文稿;指导七级以下职员工作。
2.七、八级管理岗位基本职责:主持科(室)的管理工作,或独立承担某一方面专门性管理工作;独立起草本职管理工作中重要的公文或文稿;指导九级以下职员工作。
3.九、十级管理岗位基本职责:承办具体的党务或行政事务工作,起草本职管理工作中一般性公文或文稿。
4.六级及以上职员的具体岗位职责由党委组织部会同相关部门拟定;七级及以下职员的具体岗位职责,由学校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拟定。
四、任职条件
(一)管理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爱国爱校;
2.具有良好的品行、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具备拟聘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业务知识,办事认真细致,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任期工作目标;
3.坚决贯彻学校决定,顾全大局、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廉洁奉公,模范遵守学校制定的管理人员行为规范,正确处理国家、学校、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
4.身心健康;
5.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八级及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6.因工作需要,由专业技术岗位聘到管理岗位的人员,可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本人条件,直接聘用到相应的职员岗位。
(二)管理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
1.三级、四级职员的任职条件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确定。
2.五级、六级职员的任职条件按《武汉工程大学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细则》(校党〔2007〕49号)的规定执行。
3.七级、八级职员以及直属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和部门直属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按《武汉工程大学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4.一般管理(九、十级职员)岗位
(1)现任一般管理人员或工作人员;
(2)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2年及以上工龄的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
(3)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5年及以上工龄的工人。
五、岗位聘用
(一)聘用原则
1.坚持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聘约管理的原则;
2.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3.在学校核定的岗位数和结构比例限额内,因事设岗,严格按照岗位职责、聘用条件和聘用程序进行;
4.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5.保证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二)聘用组织
1.学校成立管理岗位聘用委员会,在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2.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处)负责管理岗位聘用或续聘的具体事宜。
3.各二级单位成立聘用工作小组,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职员岗位的聘用或续聘工作,负责推荐七级、八级职员岗位拟聘或续聘人选,聘用本单位九级、十级职员;处理本单位职员岗位聘用或续聘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三)聘用程序
管理岗位的聘用工作在学校管理岗位聘用委员会的指导下进行。各单位(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和一般人员的聘用或续聘,组织部、人事处参与并进行指导。管理岗位的本次聘用按从简的原则进行。
1.七级及以下职员岗位、直属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岗位
(1)各单位根据现在岗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确定是否续聘。
(2)续聘本岗位的人员,由各单位报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处)备案;不续聘的人员,所在单位向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处)提交书面报告,阐明理由。
(3)不续聘的人员,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处)研究后,报校长办公会,原则上按待岗处理。
2.“非领导职务职员”岗位
“非领导职务职员”岗位的聘任,按《武汉工程大学“非领导职务职员制”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新进校人员的聘用
新进校拟聘到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由学校人事处根据相关规定和程序以及本人和拟聘岗位的具体情况确定其职级。
(五)聘期和聘用合同
1.管理岗位聘期一般为四年,任期届满后可续聘。
2.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代表本单位(部门)与受聘的七级及以下职员签订聘任合同,发放聘书,并接受学校监督。
(六)待遇
1.受聘人员如属低职高聘,自聘任的次月起,享受受聘岗位相关待遇(工人低职高聘,原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等档案工资不变,岗位津贴按新岗位职级标准执行);如属高职低聘,不保留原职级,但保留原职级档案工资,其岗位津贴等待遇按新岗位职级标准执行。
2.部门直属机构负责人、直属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纳入科级干部管理,但无行政级别,其工资执行原岗位职务工资。
3.工人编制受聘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校内津贴按聘用岗位发放,档案工资原则上按原类别发放,退休年龄执行工勤类别的相关规定。
被解聘和因个人原因辞聘者,自批准之日起不再享受原受聘岗位待遇。
4.未聘人员待遇按《武汉化工学院未聘人员流动、安置与管理办法》(武化党字[2004]5号)执行。
六、附则
(一)“双肩挑”人员聘用的相关说明
1.“双肩挑”人员系指原为在编专任教师,现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双肩挑”岗位主要指在履行管理任务过程中,确因教学科研、学科建设、队伍建设、教学管理及学校改革发展等特殊需要且要求很强专业技术背景的管理岗位。学校按照从严控制、规范管理以及“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对确因需要必须兼任,且符合兼任岗位任职条件,并能履行兼任岗位职责,完成兼任岗位工作任务的,按照岗位设置管理权限审批,并严格控制比例。
2.“双肩挑”人员聘用教师岗位按教师岗位聘用条件执行。
3.“双肩挑”人员的工资待遇,按《湖北省高等学校工作人员两类岗位任职实施细则》(鄂人社岗[2009]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其它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由学校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
武汉工程大学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武汉工程大学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规定,为做好我校工勤技能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岗位设置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
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一)岗位设置范围
工勤技能岗位一般在经营性单位、教学辅助单位和部分党政管理单位设置。本次工勤技能岗位竞聘或续聘的人员主要包括:
1.现在工勤岗位工作的人员;
2.在管理岗位工作具有工人身份的且自愿申请按工勤系列发放薪酬的人员。
(二)岗位总量
工勤技能岗位总量控制目标为学校岗位总量的5%,本次聘用或续聘按实际人数设置岗位总量。
(三)岗位等级与结构比例
1.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根据实际情况,我校技术工岗位分为4个等级,即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和初级工,分别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二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再分等级。
2.工勤技能二级岗位控制目标为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工勤技能三级岗位的控制目标为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5%,本次聘用按实际人数聘用。
二、岗位职责
(一)二级工勤技能岗位基本职责
1.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积极主动,服务态度好,工作中无任何责任事故,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并取得显著成绩;
2.注重业务技能的学习钻研,掌握本工种独特技术或技能专长。充分发挥传帮带作用,主动传授技艺,对高、中级技术工人进行技能指导;
3.解决本工种关键性技术难题,联系工作实际撰写有建设性的工作调研总结,或公开发表与本工种业务相关论文1篇以上。
(二)三级工勤技能岗位基本职责
1.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热情,服务态度好,工作中无责任事故,胜任本工种各项重要工作。
2.积极学习本行业发展的新技术和新知识,刻苦钻研业务技能,掌握本工种较复杂操作的技能。对中、初级技术工人进行技术指导。
3.联系实际对本工种出现的疑难问题提出可行措施,并撰写解决方案。
(三)四级工勤技能岗位基本职责
1.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认真负责,服务态度较好,工作中无重大责任事故,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2.积极学习本工种业务知识,认真钻研业务技能,熟练进行本工种技能操作。对初级工进行技术指导。
3.及时发现、判断和正确处理业务问题,联系本工种实际撰写具有指导性的工作方案。
(四)五级工勤技能岗位基本职责
1.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顺利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工作中无投诉。
2.学习钻研本工种基本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处理本工种出现的常见问题。
3.联系本工种实际撰写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各级岗位的具体工作职责依据具体工作岗位的工作任务确定。
三、聘用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符合《武汉工程大学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规定的基本聘用条件。
2.上一聘期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级。
(二)二级工勤技能岗位
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参加二级工勤技能岗位的竞聘。
1.工作年限满30年或在本工种岗位上工作满20年,且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
2.具有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以上文化程度(对于少数技能水平较高,男性年龄在50周岁以上、女性年龄在45周岁以上人员,学历要求可以适当放宽)。
3.通过技师技术等级考评,取得了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技师资格证书,原则上取得的技师资格工种与拟申报岗位一致。
4.具有独特技术、技能专长,能够解决本工种岗位重大的操作技术问题和工作难题。
5.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未出现工作责任事故,工作业绩突出。
6.在前一聘期已被聘为技师岗位的,其工龄不受上述限制。
7.为学校或单位做出突出贡献或表现特别优秀者,由本单位推荐,其工作年限可以适当放宽。
(三)三级工勤技能岗位
1.工作年限满20年或在本工种岗位上工作满15年且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
2.通过高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取得了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高级工资格证书,原则上取得的高级工资格工种与拟申报岗位一致。
3.具有较高技能水平,能解决本工种岗位的操作技术难题。
4.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未出现工作责任事故,工作业绩较突出。
5.在前一聘期已被聘为高级工岗位的,其工龄不受上述限制。
(四)四级工勤技能岗位
1.工作年限满10年且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
2.通过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取得了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中级工资格证书,原则上取得的中级工资格工种与拟申报岗位一致。
3.能够熟练进行技能操作,并能解决本工种岗位一般技术问题。
4.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无重大责任事故,有一定工作成果。
5.在前一聘期已被聘为中级工岗位的,其工龄不受上述限制。
(五)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1.试用期满。
2.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获得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初级工资格证书,原则上取得的初级工资格工种与拟申报岗位一致。
3.能独立进行本职工作基本技能操作。
4.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无投诉事件。
对于具有独特技术专长、做出特殊贡献,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或在技术革新、技术发明中取得成果并有省(部)级及以上成果证书,以及在市(厅)级及以上技术竞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的人员,可优先聘用。
四、聘用组织
1.学校成立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委员会,在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二级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或续聘,并处理工勤技能岗位聘用或聘用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2.各二级单位聘用工作小组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或续聘工作,负责推荐二级工勤技能岗位拟聘人选,聘用三级、四级、五级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人选;处理本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聘用或续聘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五、聘用程序
1.二级工勤技能岗位
(1)学校公布拟聘岗位职数、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
(2)符合各岗位聘用条件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3)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资格及岗位工作情况进行审查评议,提出推荐人选并将推荐人选的相关材料报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处)。
(4)学校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委员会组织对二级工勤技能岗位申报人员进行审核、评议,确定拟聘人员名单。
(5)校长办公会审批二级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名单。
(6)公示聘用结果。公示期内,受理群众投诉和个人申诉,根据情况进行复议。
(7)发布聘用通知,分级签订聘用合同。
2004年以前已被聘为技师的人员,本次续聘按三级及以下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程序执行。
2.三级及以下工勤技能岗位
(1)各单位根据现在岗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确定是否续聘。
(2)续聘本岗位的人员,由各单位报学校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委员会(人事处)备案;不续聘的人员,所在单位向学校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委员会(人事处)提交书面报告,阐明理由。
(3)不续聘的人员,学校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委员会(人事处)研究后,报校长办公会,原则上按待岗处理。
六、聘约管理及考核
(一)聘约管理
1.受聘工勤技能岗位人员与学校签订为期3至4年的聘用合同。
2.如聘期内发生岗位变更,应及时变更合同相关内容,原聘用合同的终止时间不变。
3.新进人员的聘期合同包含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为6个月,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合同自动终止。
4.辞聘、解聘等有关事宜按《武汉工程大学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5.因各种原因未能聘用的人员,按照《武汉化工学院未聘人员流动、安置与管理办法》管理。
(二)考核管理
1.考核工作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以聘期考核为主。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按规定程序进行。
2.考核内容及范围以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为主要依据,结合本人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重点考核服务技能、服务态度和工作实绩。
3.考核结果使用。考核结果存入档案,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聘期考核的重要依据,聘期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或岗位调整的主要依据。其中年度考核不合格人员,下一年转入试聘期,试聘期再不合格应予解聘。
4.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与本人见面,本人如有异议,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复议。
七、附则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武汉工程大学“非领导职务职员制”实施办法(试行)
为加强管理队伍建设,优化管理人员队伍结构,提高管理队伍整体素质和水平,建立管理人员合理的职级晋升制度,架设管理人员的职业发展阶梯,逐步建立起一支优化、精干、高效的职业化管理队伍,根据国家关于岗位设置的相关政策和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逐步建立起有效的职员薪酬制度;强化岗位职责和岗位管理,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强化聘任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条 实施范围:本办法的实施范围为管理岗位的在职在岗人员。党政管理部门内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和专职学生辅导员不纳入“非领导职务职员制”实施范围。非领导职务职员制的岗位为八级职员、七级职员和六级职员岗位。
第三条 岗位设置:非领导职务六级职员岗位总量不超过现有正科级(或七级职员)干部总数的10%;非领导职务七级职员岗位总量不超过现有副科级(或八级职员)干部总数的20%;非领导职务八级职员岗位总量不超过现有九级及以下职员总数的30%。非领导职务职员岗位原则上每三年聘任一次,每次聘任的具体岗位数由校长办公会确定。
第四条 任职条件:非领导职务职员制人员的聘用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担任非领导职务的人员,必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作风正派,联系群众,勤政廉政,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具有担任岗位职务所必须的科学文化知识、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身心健康,能够完全履行岗位职责。担任非领导职务的人员须具备如下相应的资格条件:
1.非领导职务八级职员须具备如下资格条件:
(1)曾任副科级及以上干部;
(2)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在管理岗位工作满10年的一般管理干部;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在管理岗位工作满4年的一般管理干部;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在管理岗位工作满3年的一般管理干部;具有博士学位,在管理岗位工作满1年的一般管理干部。
2.非领导职务七级职员须具备如下资格条件:
(1)曾任正科级及以上干部;
(2)现任或曾任副科级干部(或八级职员),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在副科级(或八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5年;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在管理岗位工作满10年的一般管理干部;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在管理岗位工作满6年的一般管理干部;具有博士学位,在管理岗位工作满3年的一般管理干部。
3.非领导职务六级职员须具备如下资格条件:
(1)曾任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
(2)现任或曾任正科级干部(或七级职员),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在正科级(或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8年,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且在正科级(或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6年,或具有博士学位,且在正科级(或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4年的管理干部。
4.同等条件下近三年考核中两次为优秀且获得厅局级以上表彰或奖励的人员可优先聘任。
第五条 聘任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任职条件的管理干部,在进行个人工作总结的基础上,提出申请,填写《武汉工程大学非领导职务职员岗位申请表》。
2.组织推荐。所在单位或部门对符合任职条件的申请人提出推荐意见。并将个人申请和《申请表》交人事处。
3.资格审查。由人事处进行资格审查。
4.理论测试。经组织推荐、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参加由学校组织的笔试。笔试成绩按30%计入综合成绩。
5.面试。应聘非领导职务七级和八级职员笔试成绩在60分及以上,应聘非领导职务六级职员笔试成绩在70分及以上的人员可以参加面试。面试内容主要为应聘者个人述职、回答问题、评委评议和评分等。面试成绩按70%计入综合成绩。综合成绩由人事处通知应聘者本人。
6.讨论决定。校长办公会按择优和工作需要的原则,决定非领导职务职员岗位的聘任人员。
7.公示。人事处将非领导职务职员岗位的聘任人员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
第六条 待遇:
受聘人员自聘任的次月起,其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等档案工资按受聘的岗位职级标准执行,其绩效工资(校内津贴)的发放标准按《武汉工程大学绩效工资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组织领导
1.非领导职务职员制的实施工作在学校行政的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人事处负责,组织部、纪委办公室协助工作。
2.成立非领导职务职员岗位聘用考核评议组,负责对非领导职务职员岗位应聘人员的综合表现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3.各有关单位要配合做好工作,做到坚持条件、严格程序,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第八条 附则
1.非领导职务职员制的实施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2.本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时,按新的规定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武汉工程大学管理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3.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岗位设置管理 暂行办法 通知
中共武汉工程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9月2日印发
共印6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