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工大人发〔2019〕11号
关于印发《武汉工程大学国(境)外引才
联络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部门):
《武汉工程大学国(境)外引才联络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4月19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武汉工程大学
2019年5月9日
武汉工程大学国(境)外引才
联络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学校人才引进渠道,加大对国(境)外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力度,全面提升人才队伍国际化水平,切实增强学校核心竞争力,为“双一流”建设提供有力保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建立国(境)外引才联络员工作机制,在国(境)外选择合适人员作为学校国(境)外人才引进联络员(后简称“联络员”)。
第三条 联络员基本条件
1.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2.热心教育事业,关心学校发展;
3.现阶段在国外留学进修或从事教育科研相关工作,且经历1年以上;
4.善于沟通交际,具备较广的国(境)外人脉资源。
第四条 联络员工作内容
1.积极宣传学校关于国(境)外人才引进的相关政策,每年宣传不少于50人次;
2.向学校定期发送国(境)外优秀博士毕业生生源等人才信息,帮助学校建立国(境)外人才信息库;
3.对国(境)外人才进行初步遴选,每年向学校推荐优秀人才简历不少于10份;
4.经学校审核批准后,组织举办国(境)外专场招聘会招纳人才,实施方案由人才工作办公室审核备案;
5.协调学校在国(境)外的人才招聘相关工作;
6.根据工作开展实际情况向学校提供相关痕迹材料。
第五条 联络员权利
1.经学校批准,联络员在国(境)外组织举办的专场招聘会及协调学校人才招聘相关工作产生的费用,按学校财务相关规定予以全部报销;
2.经学校批准,联络员在国(境)外宣传、发布招聘信息及联系接洽国(境)外人才产生的日常费用,按学校财务相关规定适当予以报销;
3.学校每年为联络员报销1次往返国(境)内外产生的交通等费用。
第六条 联络员考核
学校与联络员签订协议,协议一年一签。学校按照协议内容对联络员进行量化考核,考核合格予以报销国际差旅往返费用,并续签下一年度协议。
联络员存在以下情况,学校终止协议并根据实际情况追究其对学校造成影响的责任:
1.违反所在国家法律法规的;
2.损害学校及他人合法权益的;
3.在国(境)外以学校名义开展与学校人才引进无关的其他工作的;
4.对学校造成严重影响的;
5.考核不合格,经学校研究不予续签协议的。
第七条 联络员奖励政策
经推荐并成功全职引进国(境)外人才,学校按人才层次给予相应奖励(按人民币计算);成功引进人才按符合层次的最高标准发放,不累计发放奖励。
1.引进博士,按5千元/人次予以奖励;
2.引进的人才成功申报省级青年人才项目,按1万元/人次予以奖励;
3.引进的人才成功申报国家级青年人才项目和省级专家(全职),按5万元/人次予以奖励;
4.引进的人才成功申报国家级专家(全职),按10万元/人次予以奖励。
引进人才至少须在学校工作超过一个合同聘期,不足一个聘期的,联络员须按照人才聘期剩余时间比例退还奖励。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人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