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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汉工程大学教职工退休、退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1-05-06 [来源]: [浏览次数]:

武工大人发〔201919

 

 

关于印发《武汉工程大学教职工退休、退职

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直各单位(部门):

《武汉工程大学教职工退休、退职管理办法》已经58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武汉工程大学教职工延迟退休审批表

 

 

 

武汉工程大学

2019625

 

武汉工程大学教职工退休、退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学校教职工退休、退职制度,根据国家和湖北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校级干部外的在编教职工,关于校级干部的退休年龄与退休手续,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相关主管部门确定和承办。编制外人员退休手续按照相关规定在社保部门办理。

第二章  正常退休

第三条  教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应当办理正常退休手续。专业技术人员、干部、工人的退休年龄如下:

(一)专业技术人员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统称“院士”),年满七十周岁。

2.男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六十周岁。

3.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六十周岁;其他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五十五周岁。

(二)干部

1.男性干部,年满六十周岁。

2.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性干部,年满六十周岁;其他女性干部,年满五十五周岁。

(三)工人

1.男性工人年满六十周岁。

2.女性工人年满五十周岁。

第四条  办理正常退休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一)人事处每年底向二级单位提供次年拟退休人员名单,二级单位应提前统筹安排好拟退休人员的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做好工作交接准备;

(二)教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前一个月,由人事处通知所在二级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三)符合一次性退休补贴发放条件的教职工,按相关规定办理补贴领取手续。

第三章  提前退休

第五条  教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前退休: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年龄的院士,本人主动提出退休申请的。

(二)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年满五十五周岁时自愿退休。

(三)因工致残,经过有关机构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男性年满五十周岁,女性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有关机构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六条  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一)个人提出提前退休书面申请;

(二)所在二级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送学校审批;

(三)学校按照相关规定为申请提前退休人员办理退休手;

(四)符合一次性退休补贴发放条件的教职工,按相关规定办理补贴领取手续。

第四章  延迟退休

第七条  院士个别确因国家重大项目特殊需要,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最多延长至七十五周岁。院士延迟退休由国家重大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名单,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批准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八条  任命或受聘省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常委、政协常委、政府参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含特殊成员),在任期内达到退休年龄,可暂不办理退休手续,任期或聘期结束后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第九条  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正高级职称专任教师,可以延迟退休。

(一)主持在研国家级科研项目、或主持在研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或主持在研省部级科研项目且该项目入账可分配经费达一百万元及以上,同时延迟退休申请受理时间距离科研项目结题时间应不少于六个月(含六个月)的。

(二)聘任在三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

(三)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教学名师”“优秀教师”“劳动模范”等称号。

(四)其他需要延迟退休的情形。

第十条  符合第九条延迟退休条件的专任教师,聘任在二级专业技术岗位上的,最多延长至六十五周岁;其他情形的,最多延长至六十三周岁。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延迟退休:

(一)师德师风考核出现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

(二)在近五年年度考核、聘期考核、校院两级业绩考核等各类考核中,出现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

(三)近五年出现违纪违法行为,或者近五年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四)近五年内,出现过二级及以上教学事故的。

(五)其他不适宜延迟退休的情形。

第十二条  符合第九条延迟退休条件的专任教师,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延迟退休手续:

(一)学院(部)推荐:征得拟延迟退休专任教师本人同意后,所在学院(部)召开党政联席会专题研究,提出拟聘用符合延迟退休条件专任教师的呈报意见;

(二)相关部门会签:填写《武汉工程大学教职工延迟退休审批表》(见附件),由所在单位送交教务处、科学技术发展院等相关部门会签;

(三)学校审批: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专题研究,提出拟延迟退休人员名单;

(四)公示:对拟延迟退休人员,在校内公示7个工作日;

(五)办理手续:对公示无异议的拟延迟退休人员,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三条  延迟退休专任教师的聘用与管理,按照如下规定执行:

(一)岗位设置。延迟退休专任教师岗位,计入学院(部)专任教师岗位总量。

(二)合同管理。对延迟退休的专任教师实行合同管理,通过订立合同,约定延迟退休期限、聘期任务、义务权利等事项。

(三)工作考核。延迟退休专任教师的年度考核、师德师风考核等各类考核,参照在岗专任教师考核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一年一聘,年度考核由学院负责,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聘期满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因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可以续聘。

第十四条  延迟退休期满,或聘期内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或聘期内出现违纪违法、违反规章制度、违背师德师风等行为的,或聘期内年度考核、业绩考核等各类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应当及时解除聘用关系。

第十五条  延迟退休的专任教师参照在岗专任教师享受工资、福利等待遇和学科、教学、科研等奖励性政策。

第五章  退职

第十六条  经过相关机构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应当退职。退职手续办理和生活费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退休教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的当月享受在岗工资待遇,次月起按照国家政策和学校相关规定享受退休待遇。

第十八条  教职工临近退休,所在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均应与即将退休的教职工谈心谈话,所在单位应提前安排好工作交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期间,如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遇国家退休、退职政策调整,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武汉工程大学关于教职工退休的暂行规定》(校人200860号)同时废止。

 

 

 

 

 

 

 

 

 

 

 

 

 

 

 

 

 

 

 

 

 

 

 

 

 

 

 

 

 

 

 

 

 

 

 

 

 

武汉工程大学办公室                         20196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