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工大人发〔2018〕14号
关于印发《武汉工程大学编制外人员
聘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部门):
《武汉工程大学编制外人员聘用管理办法》已经5月2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武汉工程大学编制外人员公开招聘计划申报表
2.武汉工程大学编制外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3.武汉工程大学编制外人员聘期满考核登记表
武汉工程大学
2018年6月11日
武汉工程大学编制外人员聘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编制外人员的聘用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学校建设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编制外人员的聘用管理,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在学校党政的领导和指导下组织实施。
第三条 编制外人员的聘用管理,坚持依法依规、按需设岗、以岗定薪、优劳优酬、合同管理的原则。实行学校和用工单位两级管理,给予用工单位一定的考核和分配自主权。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编制外人员是指未纳入事业编制管理,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岗位类别。根据学校用工实际,设置的岗位分为专业技术类、管理类、工勤类、其他类四种,具体如下:
(一)专业技术类:教师、科研助理、实验员、计算机维护员、医生、护士、幼儿园教师、会计、编辑等岗位;
(二)管理类:党政管理、教学管理、治安管理等岗位;
(三)工勤类:图书资料整理、后勤保障服务、幼教保育员、校卫队治安巡查、多媒体教室值班等岗位;
(四)其他类: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的一些其他岗位。
第六条 岗位职数。坚持按需设岗原则,由人事处会同用工单位提出设置岗位的职数建议,经学校审批同意后确定。
第七条 岗位职责。设置岗位的工作职责由人事处会同用工单位确定,在书面劳动合同中以文字形式明确。
第三章 公开招聘
第八条 招聘条件。根据岗位类别和工作需要,确定岗位招聘条件,具体如下: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主动发挥育人作用。遵纪守法,身心健康,爱岗敬业,能够正常履行应聘岗位职责。
(二)年满十八周岁,男性不超过55周岁,女性不超过45周岁。
原则上不聘用退休人员,确因工作紧急需要的,可以聘用退休人员作为过渡,但应严格控制聘期,最长聘用至65周岁。
聘用退休人员,须经过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三)专业技术类岗位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或者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类岗位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工勤类岗位应具有中专(或者相当学历)及以上文化程度;其他类岗位的学历学位条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四)对于必须具备执业资格的岗位,应聘时应出具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等材料。
(五)根据招聘岗位需求,科学合理地设置其他招聘条件。
(六)除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不得聘用下列人员:
1.未达到法定就业年龄的人员;
2.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人员;
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人员;
4.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处于执行期内的人员;
6.在各类公开考试中,被认定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尚在禁考期内的人员;
7.违反国家生育政策的人员;
8.尚未与其他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
9.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第九条 招聘程序。公开招聘严格遵循工作程序,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校内外广泛监督。
(一)报送招聘计划。对岗位空缺人员的情形,各用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填写《武汉工程大学编制外人员公开招聘计划申报表》,明确招聘岗位、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岗位职责等,每年5月前报送人事处。
(二)发布招聘公告。由人事处对招聘公告进行审核后,在校园网主页或者人事处网页面向社会公开发布。
(三)进行资格审查。由用工单位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四)组织招聘考核。由用工单位制定招聘考核方案,报人事处备案。招聘考核在用工单位纪委书记或者纪检委员的监督下实施。考核方式根据招聘岗位的实际情况,可以采取笔试、面试等方式进行。以公开招聘的岗位数为基数,按照1:1的比例确定拟录用人员。
(五)身心健康检查。通知拟录用人员到校医院和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参加身心健康检查。身心健康检查出现不合格的情形,可以按照考核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六)现实表现审查。由用工单位负责对拟录用人员的现实表现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应聘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违规、参加非法组织等行为。发现存在影响录用的情形,应及时报人事处。现实表现审查出现不合格的情形,可以按照考核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七)公示。对符合录用条件的,通过校园网主页或者人事处网页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出现不符合录用的情形,按照考核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进行补录公示。
(八)录用。符合正式录用条件的,依法依规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纳入编制外人员管理,享受相应待遇。
第四章 聘期管理
第十条 合同管理。对编制外人员的聘期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实行合同管理。
(一)劳动合同订立。学校和编制外人员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本着依法依规、平等协商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试用期一般为三个月。合同期满的前一个月,由用工单位组织聘期满考核,并提出是否续聘的意见,报送学校审批,决定是否续聘。
(二)权利义务约定。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和书面劳动合同条款约定,编制外人员依法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
编制外人员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和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的各项权利。
编制外人员应履行以下各项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民道德规范,恪守教育行业职业道德;
2.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服从工作安排,遵从学校和用工单位的教育、管理和考核;
3.爱岗敬业,勤勉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学校和用工单位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坚持依法依规、平等协商的原则。
1.劳动合同的变更。学校与编制外人员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人事处和编制外人员各执一份。
2.在合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害的;
(4)编制外人员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学校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学校、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学校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编制外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学校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编制外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学校与编制外人员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0)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11)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或者不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
(12)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13)有打架斗殴、参与赌博、涉黄涉毒、偷盗抢劫等违法行为的;
(1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
3.在合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应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编制外人员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学校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学校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在合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编制外人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编制外人员被录用为公务员、选调生,或者考入高校、科研院所以全日制形式学习深造的;
(2)学校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3)学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4)学校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学校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编制外人员权益的;
(6)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编制外人员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编制外人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编制外人员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编制外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工单位和编制外人员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一个月向人事处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考核。考核分为考勤、年度考核、聘期满考核等,主要由用工单位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备案。
用工单位对编制外人员进行考勤,应有详细的记载,并妥善留存备用。
组织年度考核,由编制外人员本人填写《武汉工程大学编制外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用工单位自行制定考核方案报人事处备案,对被考核人确定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
组织聘期满考核,由编制外人员本人填写《武汉工程大学编制外人员聘期满考核登记表》,用工单位自行制定考核方案报人事处备案,并提出是否续聘的意见,报经学校审批同意后,确定是否继续聘用。
第五章 工资与待遇
第十二条 工资。编制外人员的工资标准和发放,按照学校关于编制外人员工资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
第十三条 社保。按照国家和湖北省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缴纳的险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缴存的基数和比例按照国家和湖北省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和湖北省有关规定,确定具体缴存额度,由计划财务处负责执行。
第十五条 其他待遇和权利。编制外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婚假、丧假、产假等待遇;因工致残、死亡的,相关待遇按照国家和湖北省有关规定执行;是工会会员、共青团员的,按照工会、共青团组织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六章 劳务派遣与服务外包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具备条件的用工单位采取劳务派遣方式用工,劳务派遣人员数量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劳务派遣单位一般应以招标方式确定。用工单位要加强与劳务派遣单位的沟通,加强对被派遣劳动者的管理,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第十七条 各用工单位可以根据工作实际,采取服务外包的方式完成有关工作任务。确定服务外包的企业,应通过招标方式进行。在实施服务外包过程中,应加强对外包企业工作的监管,确保外包服务的质量。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用工单位应依法依规聘用编制外人员,对私自违规聘用编制外人员的,给学校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将严肃追责问责。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研究设计院外的各二级单位(部门),研究设计院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编制外人员聘用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学校以前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自2018年5月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