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工程大学外借人员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人员管理,规范外借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外借范围
外借通常是指,通过组织渠道,将学校教职员工暂时外借(派往)上级(主管)部门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或专项技术管理工作。
二、外借工作的申请和审批
1.派出单位(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借调单位的借调函。
2.派出单位安排本单位(部门)人员作为外借人员的,经单位(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人事处备案;派出单位需在学校范围内遴选外借人员的,经单位(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同意后,由派出单位会同人事处、组织部、学生处等单位开展外借人员的遴选工作。
3.外借人员填写《武汉工程大学外借人员审批表》。
4.外借一年以内(含一年)由人事处报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外借一年以上的由人事处审核后报校长审批。
三、外借人员的管理
1.妥善处理好外借期间本人原应承担的各项工作。
2.遵纪守法,不做有损于学校利益和荣誉的事。
3.严格执行外借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工作纪律,请假需按规定办理手续。请假时间超过五天应在外借单位和学校同时办理相关请假手续。请假超过规定天数或有迟到、早退、缺勤等情况按学校相关文件处理。
4.认真完成借用单位安排的各项工作,并经常主动与所在单位保持联系,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
6.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如在外借期间因急诊就医的,应及时与学校公费医疗领导小组办公室取得联系,并妥善保管所有病例和单据。
7.外借人员是中共党员的,应及时办理组织关系接转手续,并按规定参加组织生活和交纳党费。
8.外借至上级(主管)部门工作的,外借期满回校工作时应有外借单位的考核材料或评价意见。
9.外借人员在借出期间按外借岗位进行管理,年度考核在学校进行。
10.外借期限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一般不超过一年。人员外借时间如需延长,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能办理延期外借手续。外借人员超过外借期限未回校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四、外借人员的待遇
1.经批准外借至国家有关部门工作的正式职工,其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
(1)非专任教师(含辅导员)的工资、津贴、绩效(含校内福利)按原岗位发放;专任教师的工资、津贴、基础绩效等按所聘职称发放,奖励性绩效的发放标准为:助教比照正科、讲师比照副处、副教授比照正处。
(2)按学校国内公务差旅费相关规定和标准,凭据一年可报销四次派住地至武汉的往返差旅费。因工作需要回汉的,按出差规定进行审批和报销。
(3)外借人员的住宿应接受外借单位的安排,如需派出单位解决的则经人事处批准后按照从简节约的原则租赁住房或入住宾馆。费用从学校预算中支出。
(4)外借期间的补贴实行包干管理,标准为每人每天150元,并按实际在外天数计算。
(5)其它必需的公务支出须经人事处或相关部门事先批准,方可报销。
2.经批准外借至湖北省政府相关业务部门(武汉市内)工作的正式职工,其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
(1)工资、津贴、绩效(含校内福利)等同上。
(2)外借期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
3. 人员在外借期间可按规定参加学校的职务和职级晋升,外借期间表现优秀的在同等情况下享受优先。借调人员借调经历按基层工作经历计算。
五、附则
1.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凡以前学校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2.本规定由学校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
武汉工程大学外借人员审批表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 年月 | | 民族 | |
政治 面貌 | | 学历 | | 参加工作时间 | |
外借人员所在单位及职务 | |
外借时间 | |
外借理由及主要工作任务 | |
派出单位意见 | |
派出单位分管校领导意见 | |
外借人员所在单位意见 | |
人事部门意见 | |
人事部门分管校领导意见 | |
备注 | |
此表一式三份,借用人员所在单位、派出单位、人事部门各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