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工程大学教职工考核办法(试行)
为加强学校教职工队伍建设,切实做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岗位聘用制度,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考核工作,构建科学、全面、合理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人员工作的评价指标体系,发挥考核工作在队伍建设和学校管理服务工作中的重要杠杆作用,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正确评价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激励督促教职工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并为其晋升、聘任、奖励、培训、解聘、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等提供依据,逐步建立开放流动、竞争激励的用人机制,根据国家和湖北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原则
1.党管干部、群众参与的原则;
2.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
3.全面考核、注重实绩的原则;
4.严肃认真、简便易行的原则;
5.结合岗位、分类考核的原则。
二、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员工,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满考核。
三、考核依据
依据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以及所在岗位的岗位职责,对教学、科研、服务和管理人员所应承担的教学工作、科研工作、管理工作和服务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察。
四、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
1.德:主要考核其政治觉悟、思想素质、理论水平及参加政治学习和集体活动、公益活动的情况;考核其社会公德修养和职业道德水平;考核其对待教学、科研等本职工作的责任感、事业心和敬业精神;考核其严于律己、身体力行、为人师表的情况;考核其合作精神、团队意识和团结同志的情况。
2.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创新意识与开拓精神、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和知识更新情况。
3.勤:主要考核其完成本职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和积极性;考核其对待工作的认真细致程度;考核其出勤率以及按时上下课、上下班等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
4.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和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人员分类管理、分类考核的原则,各类人员在“业绩”的考核内容上可有不同的侧重。
(1)专业技术人员:主要考核教学、科研以及其它专业技术工作的成绩和贡献,包括承担教学任务、完成教学工作的质与量,教书育人的成绩和师德师风的表现;研究改进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以及提高教学质量的实绩;指导研究生、青年教师的实绩;编写教材、发表论著的数量和水平;承担科研项目、经费以及获得科研成果的情况;学科建设、实验室、资料室建设的实绩和成果;科技开发方面的成绩;为教学、科研工作以及师生员工服务的实绩;进修学习成绩以及兼做社会工作的实绩等。
(2)党政管理人员:主要考核完成本职工作的质和量;工作研究与成果总结;与本部门和其他部门同志协作配合的实绩;创新和开拓性工作的业绩;政治业务方面的进修成绩等。
(3)工勤人员:主要考核履行本职岗位及相关工作中的成绩和贡献。
5.廉:主要考核工作作风、勤政廉政方面的情况。科级及以上干部、重要岗位工作人员还必须考核安全、保密方面的工作情况。
五、考核等级
年度(聘期)考核分为综合考核和业绩考核。全校教职工均须参加综合考核,专业技术人员除参加综合考核外,原则上还应参加业绩考核。
综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业绩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其中综合考核的等次评定,应遵循如下原则:
1.优秀:原则上以定量测评得分多少为序排列,在学校下达的优秀指标控制数内取舍。中层干部的优秀等次指标控制数由校党委常委会确定,按各考核组参加考核总人数为基数切块下达;其它各类人员优秀等次指标按各考核组参加考核总人数的12%切块下达。
2.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以下:
(1)受党内警告处分(及以上)或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
(2)由于个人原因,在工作中造成责任事故和损失;
(3)无特殊情况拒绝承担学校或院(部)所分配的工作任务;
(4)严重违反学校的劳动工作纪律。
3.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1)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及以上)或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2)由于个人原因,在工作中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损失;
(3)无特殊情况拒绝承担学校或院(部)所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致使学校或本单位工作受到较大影响。
(4)严重违反学校的劳动工作纪律,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
六、考核方法
(一)组织实施
全校教职工年度(聘期满)考核工作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学校和各单位根据考核管理权限,分别对不同岗位系列的人员组织考核。校级领导的考核工作按规定由上级负责;中层干部的考核工作由学校成立相应考核小组实施;其他各类人员的综合考核工作,以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为单位成立考核组实施,一般由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为考核组负责人,各考核组组成人员应于考核前报人事处。“千人计划”特聘岗位人员、“百人计划”特聘岗位人员、“楚天学者计划”特聘教授、楚天学子、“工大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工大学子的业绩考核,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和各学院分学术委员会组织实施;各级教师岗位人员的业绩考核,由所在学院分学术委员会组织实施;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业绩考核,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
1.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处对全校各单位的考核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全校教职工考核的具体事务。
2.党委组织部负责全校中层干部的年度考核和聘期满考核工作。人事处负责管理岗位科级及以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的年度考核和聘期满考核工作的宏观管理,负责制订教师、学校党政机关科级及以下人员的考核测评标准并组织实施。
3.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所属各类人员(中层干部除外)的年度考核和聘期满考核工作。各学院(部)、校直属单位、化工设计院负责制订本单位各类人员的考核测评标准;科技处负责制订专职科研人员的业绩考核测评标准,在学校的统一时间安排下,组织本单位人员的年度考核和聘期满考核工作。
(二)考核程序
1.综合考核
(1)考核动员:各单位做好考核动员,明确考核要求和操作程序;
(2)个人总结:教职工根据岗位职责对年度(或聘期)工作进行小结,并填写《武汉工程大学教职工年度(聘期满)考核表》;
(3)述职报告:教职工在一定范围内报告年度(聘期)内的履职情况。主要介绍本人在本年度(聘期)内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包括本人在分管工作中个人所起的作用,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下一步的打算及措施;
(4)民主测评(权重70%):中层干部按《武汉工程大学中层领导人员考核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其它各类人员:机关以支部为单位,其它部门以科、室、厂、中心、组为单位进行;
(5)领导测评(权重30%):校党委常委对全校中层干部进行测评;各单位党政领导对本单位或本部门的正副科长、教研室、实验室(实验中心)正副主任、正副高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测评;各科(室、中心、组)科长(主任、经理、组长)对本科(室、中心、组)的其他人员进行测评;
(6)评定等级:各考核领导小组根据考核标准和教职工本年度(聘期)内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经评议或无记名投票提出考核意见和考核等级;
(7)考核结果审定:组织部负责全校中层干部考核结果汇总、人事处负责其它类别人员考核结果汇总,共同报校党委常委会审批。
(8)反馈意见:各考核领导小组将考核结果及时通知教职工本人,教职工自接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可向考核领导小组提出复议申请,考核领导小组须在五日内做出答复。各单位将《武汉工程大学教职工年度(聘期满)考核表》和本单位《年度(聘期满)考核结果汇总表》送交人事处;
(9)备案:考核结束后,考核表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2.业绩考核
(1) 教师特岗的业绩考核
“千人计划”特聘岗位人员、“百人计划”特聘岗位人员、“楚天学者计划”特聘岗位人员、“工大学者计划”特聘岗位人员的业绩考核由人事处负责,各学院(部)和相关职能部门配合。
① 个人总结:被考核人根据岗位职责对自己年度或聘期内的教学科研工作进行系统总结,并填写《武汉工程大学特聘岗位人员年度(聘期满)业绩考核登记表》(由学校人事处统一印制);
② 单位测评:各学院(部)分学术委员会对被考核人主持或参加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的情况给出评价,填入《武汉工程大学特聘岗位人员人员年度(聘期满)业绩考核登记表》,送交人事处师资科。师资科对考核登记表内容、相关材料及单位的意见进行审核;
③ 个人述职:被考核人在校学术委员会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会议上述职;
④ 评定等级:校学术委员会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根据考核标准和被考核人年度(聘期)内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经评议或无记名投票提出考核意见和考核等级;
⑤ 考核结果审定:人事处负责将特聘岗位人员的业绩考核结果汇总,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⑥ 公示:人事处将特聘岗位人员的业绩考核结果以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⑦ 反馈意见:人事处将特聘岗位人员的业绩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人;
⑧ 备案:考核结束后,业绩考核表存入本人业务档案。
(2) 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的业绩考核:
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人员的业绩考核由各学院(部)或所在单位负责。
① 个人总结:个人根据岗位职责对年度(聘期)的业务工作进行小结,并填写《武汉工程大学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年度(聘期满)业绩考核表》;
② 述职报告: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人员在学院(部)分学术委员会或所在单位专家组会议上述职,主要介绍本人在本年度(聘期)内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
③ 评定等级:学院(部)分学术委员会或所在单位专家组根据考核标准和被考核人年度(聘期)内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经评议或无记名投票提出考核意见和考核等级;
④ 考核结果审定: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或所在单位审定被考核人的业绩考核等级;
⑤ 公示:学院(部)或所在单位将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人员的业绩考核在本单位以适当形式公示;
⑥ 反馈意见:学院(部)或所在单位将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人员的业绩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人;
⑦ 备案:考核结束后, 学院(部)或所在单位将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人员的业绩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备案,人事处将其业绩考核表存入本人业务档案。
具有“千人计划”特聘专家、“百人计划”特聘专家、“楚天学者”、“楚天学子”、“工大学者”、“工大学子”称号的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人员只参加“千人计划”特聘岗位人员、“百人计划”特聘岗位人员、“楚天学者计划” 特聘岗位人员、“工大学者计划”特聘岗位人员的业绩考核。
(3) 其他教师岗位人员和四级及以下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业绩考核:
教授四级及以下教师岗位人员的业绩考核由各学院(部)负责, 四级及以下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业绩考核由所在单位负责。其他教师岗位人员和四级及以下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业绩考核可以根据从简的原则与综合考核一并进行,被考核人员须分别填写综合考核表和业绩考核表。
(三)注意事项
1.各级考核组负责人主持本组被考核对象的述职、民主测评会议,负责安排本组考核情况的记录,负责组织民主测评、主管领导测评工作并统计测评结果,初步确定本组考核对象的考核等次。拟定被考核对象的评鉴意见并就被考核人的年度考核情况分别报组织部、人事处。
2.各单位可以自行制定本单位专业技术四级及以下岗位人员的业绩考核标准和考核表(也可以采用学校制定的相应考核表),在考核前报人事处备案。
3.考核必须坚持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对被考核人的评价应当实事求是,杜绝弄虚作假和走过场,维护考核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学校将采取随机抽查的办法,对各单位的考核质量进行检查。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发现,考核结果无效,追究单位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并进行重新考核。
4.考核的审核与计分是一项细致和复杂的工作,目的是要尽可能准确地反映出各类人员工作的质与量。今后要逐步过渡到利用考核数据库,进行各类考核指标的计算、分析和汇总,以保证考核结果的公正和准确,并提高工作效率。
七、考核表格
1.综合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综合考核须填写《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中层干部(含“双肩挑”)和其他工作人员综合考核须填写《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2.业绩考核:教学科研型教师(专业教师)业绩考核表见附表1;公共基础课教师业绩考核表见附表2;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业绩考核表见附表3。
八、考核结果的使用
考核结果是教职工工资晋升、奖励、培训、职务(职称)升降、聘任、解聘、辞退以及享受岗位(责任)津贴的重要依据。无特殊原因未参加年度(聘期)考核的人员,不得参加学校组织的晋级、晋职、培训和各种评奖;未参加聘期满考核的人员,不得续聘。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作为教职工职务聘任、工资升降、奖惩、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等的重要依据。
(一)年度考核(综合考核)
1.年度考核(综合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者:
(1)按学校有关规定兑现薪酬及相关福利待遇;
(2)具备在本岗位继续受聘或竞聘的资格;
(3)可以参加每年一次的薪级工资正常晋级;
(4)年度考核(综合考核)优秀者,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元。
2.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者:
(1)主管单位或部门应对其提出戒勉,令其改正;
(2)扣发半年责任津贴(或绩效工资),扣发第十三个月工资。
3.年度考核为不合格者:
(1)扣发全年岗位津贴、责任津贴(或绩效工资),扣发第十三个月工资;
(2)两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3)当年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下一年转入试聘期,并可予以降档、降职、低聘、解聘或调整工作等,试聘期一般一年,试聘期满考核不合格者,学校不再聘用。
(二)聘期考核
1.聘期满考核合格者,具有续聘或申报现岗位(或同级岗位)的资格;
2.七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连续3个聘期内业绩考核和综合考核每年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可以签订长期聘任合同;
3.聘期满考核不合格者,在下一轮聘任中不得续聘(或竞聘)本岗位或同级岗位,只能低聘或转岗或辞退;
4.聘期满考核不合格者,扣发当年岗位津贴、责任津贴(或绩效工资),扣发当年第十三个月工资。
(三)教师特聘岗位人员的业绩考核
1.年度业绩考核合格者发放本年度特岗津贴的另一半;基本合格者不发放本年度特岗津贴的另一半,但按规定发放下年度(聘期内)特岗津贴的一半;不合格者不发放本年度特岗津贴的另一半,也不发放下年度(聘期内)的特岗津贴;
2.连续两年年度业绩考核不合格者,(对其特聘岗位)予于解聘;
3.聘期内第一年度业绩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但中期或(聘期满)考核为合格者,补发以前扣发的特岗津贴;
4.聘期满业绩考核合格者,具有续聘或申报现特聘岗位(或同级特聘岗位)的资格;聘期满业绩考核不合格者,在下一轮特聘岗位聘任中不得续聘(或竞聘)本特聘岗位或同级特聘岗位。
九、附则
1.2010年10月1日前职务(职称、岗位)发生变更的教职员工,应按现任职务(职称、岗位)参加现单位当年的年度综合考核;2010年10月1日后职务(职称、岗位)发生变更的教职员工,应按原任职务(职称、岗位)参加现单位当年的年度综合考核。当年职务(职称、岗位)发生变更的教职员工在综合考核评定等次时一般定为合格。
2.本年度外出脱产进修人员、调进人员均按现任职务和岗位参加所在单位的年度综合考核,如无违规违纪,在评定等次时一般定为合格。
3.见习期未满人员、本年度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经人事处批准的病休人员不参加本年度考核。本年度办理退养的教职工,不参加年度考核,如无违规违纪,一般按合格评定等级,记入本人人事档案。
4.涉嫌违犯党纪政纪立案审查的,可以参加本年度考核,但在受审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再评定考核等次。
5.下列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事假年累计一个月以上者,病假年累计超过半年者,停薪留职人员,未聘人员,出国人员等。
6.考核组对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人员的情况,要向组织人事部门提交专项报告。
7.教职工应实事求是地填写考核表,凡有弄虚作假行为者,一经查实,该年度考核根据情节轻重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各级考核组成员应公正无私,坚持原则。考核小组成员与被考核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在评议投票时应当回避。对违反考核规定或违法违纪者,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8.本办法中的未列项目,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订细则,报人事处备案。
9.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其它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
10.本办法由学校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