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人〔2013〕3号
关于印发《武汉工程大学
教职工奖惩暂行规定》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武汉工程大学教职工奖惩暂行规定》已经2013年3月6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武汉工程大学
2013年3月12日
武汉工程大学教职工奖惩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高素质的教职工队伍,激励教职工奋发进取,规范教职工的行为,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促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教职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条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教职工或集体给予奖励。奖励分为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坚持以精神奖励为主、以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教职工集体的奖励对象适用于按照学校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四条 教职工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应当承担责任的,依照本暂行规定给予处分。处分应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处分应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处分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教职工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奖 励
第五条 奖励的种类为:
一、综合奖励。综合奖励是经学校批准、在全校范围内评选并由学校颁发证书的奖项,包括每两年一次的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或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等,评选组织单位为组织人事部。
二、单项奖励。单项奖励是相关部门提出方案,经过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实施,由学校或相关部门颁发证书的奖项,评选组织单位为相关部门。
三、特殊奖励。特殊奖励是特定时期或重大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或有特殊贡献的,根据情况,由学校决定奖励名称、名额及标准。显著成绩或特殊贡献具体为:
1.忠于职守,积极工作,在教学或者教育教学改革中成绩显著的。
2.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取得重大科研成果,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显著的。
3.在党政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中业绩突出的。
4.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5.在保密、消防、抗洪抢险等方面事迹突出的。
6.维护社会治安和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有显著成绩,或见义勇为,表现突出的。
7.为学校作出突出贡献或为学校争得重大荣誉或利益的。
8.在其他方面作出重大贡献或取的显著成绩的。
四、配套奖励。配套奖励是指学校设立的与上级部门奖励相配套的奖励。学校配套奖励由相关部门呈报校长办公会决定或者按学校教学、科研等成果奖励办法执行。
学校对受奖励的教职工或集体予以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
第六条 奖励的评选程序为:
一、公布方案。评选组织单位公布评选工作方案(奖励名称、奖励名额、奖励标准、评审工作具体时间安排、各单位推荐名额等)。
二、单位推荐。各单位按照奖励条件和名额,确定推荐人选并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呈报评选组织单位。
三、评审。评选组织单位组织相应的评审。
四、公示。评选组织单位在校内公示5-10个工作日。
五、学校审定。公示无异议的人选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六、印发文件。学校发文公布评选结果,属于校外奖励的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撤销其奖励:
一、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剽窃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
三、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四、获荣誉称号后,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
撤销奖励,由评审组织单位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批准。奖励被撤销后,学校收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第八条 教职工的奖励决定或撤消奖励决定,由组织人事部归入本人档案。
第三章 处 分
第九条 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四、开除。
第十条 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十一条 教职工在受警告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教职工在记过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教职工在受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学校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教职工在受开除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学校的人事关系。
教职工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技术等级考试(评审)。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教职工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
教职工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教职工两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十四条 教职工有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规定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或者从轻给予处分。
教职工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应当在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予处分。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
教职工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十五条 单位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三、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四、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奖励,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五、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非法出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七、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进入国(境)内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
二、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给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
三、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五、在项目评估评审、产品认证、设备检测检验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泄露国家秘密的。
七、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岗位,或者在公开招聘等人事管理工作中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
九、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十、违反学校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有第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违反廉洁从业纪律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有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的。
二、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和对象的。
三、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四、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五、在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六、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有下列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利用权威、地位或者掌控的资源,压制不同观点,限制学术自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五、在申报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六、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有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制造、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信息的;
二、组织、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
三、吸食毒品或者组织、参与赌博活动的;
四、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
五、包养情人的;
六、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等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行为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一定职务层次的中共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受到撤职处分的,重新明确职务层次、调整工资级别等待遇问题,由组织人事部按照《关于受党纪“三大处分”和行政监察对象受行政撤职处分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暂行规定》(鄂纪发〔2012〕17号)办理。
第二十四条 处分的程序为:
一、教职工涉嫌违法违纪的,所在单位应及时上报学校。组织人事部受理行政处分事宜,会同监察审计处确定是否立案。
二、监察审计处及相关部门对被立案的教职工的违法违纪行为作进一步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立案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教职工被立案调查期间,由学校暂停其职责,不得解除聘用合同、出国(境)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三、监察审计处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告知被调查的教职工,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教职工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四、组织人事部及相关部门根据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研究,作出对该教职工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给予教职工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延长,但是办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五、组织人事部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的教职工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受处分教职工的姓名、工作单位、原所聘岗位(所任职务)名称及等级等基本情况。
2.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
3.处分的种类、受处分的期间和依据。
4.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5.学校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六、组织人事部将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教职工的档案。教职工受到开除处分后,组织人事部应当及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具体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处分的解除或者提前解除
教职工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且未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处分期满,由个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解除处分。
教职工在受处分期间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处分期满后,自然解除处分。受处分教职工要求学校提供解除处分相关证明的,学校应当予以提供。
处分解除后,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
教职工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处分的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办理程序为:
一、监察审计处及相关部门对受处分教职工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并形成书面报告。
二、组织人事部会同相关部门讨论,经校长办公会研究,作出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在处分期满后一个月内作出;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学校印发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该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等内容。
四、组织人事部将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在原宣布处分的范围内宣布。
五、组织人事部将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存入该教职工的档案。
第二十六条 受到处分的教职工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核申请。受理复核申请的部门为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其办事机构设在校工会。校长办公会自接到复核申请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意见。
复核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教职工不因提出复核申请而被加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受到处分的教职工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申诉。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教职工不因提出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
一、处分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分决定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变更处分决定: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三、处分不当的。
第三十条 教职工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其岗位等级或者工资待遇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其岗位等级、工资待遇,按照原岗位等级安排相应的岗位,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教职工工资待遇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三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办案人员本人提出,或由被调查者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个人或组织要求,由主管领导决定应回避的办案人员:
一、与被调查的教职工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调查的教职工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四章 其 他
第三十二条 违纪情节轻微且为初犯、认识深刻并及时改正错误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通报批评由所在单位提供相关材料,并签署意见,经组织人事部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对教职工的通报批评以正式发文为准,并书面通知本人。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因违法违纪行为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对学校声誉造成负面影响的,由学校研究承担相应处惩。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全校在编正式教职工,学校集体所有制职工的奖励与处分可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已经退休的教职工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二、三级单位或相关集体的奖惩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执行,《武汉化工学院教职工奖惩暂行办法》(武化政人字〔2004〕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