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的规定》和《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两项法规及中纪委、中组部《关于做好2012年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意见》(中纪发[2011]41)要求,现就我校进一步做好两项法规贯彻实施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告人员范围
须报告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和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关事项的人员范围包括:副处级及以上干部;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在职教职工(包含没有子女、配偶已移居国(境)外和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教职工)。
二、填报内容
副处级及以上干部必须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见附件1。此表为中纪委、中组部对原《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一)》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二)》进行了细化后的报表);副处级及以上干部和其他教职工中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须填报《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关情况报告表》和《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关情况变动报告表》(见附件2)。
三、填表说明
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前请仔细阅读表格中的填表说明,并按要求认真填写。
四、有关要求
1、填报人员必须按照填写要求如实、详细、完整地填写报告表中相关栏目内容,报告表请在附件中自行下载,表格下载后须由本人亲笔填写(打印无效)。
2、本人填写好报告表,签字落款日期后,请用大信封或档案袋密封(不需要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并在信封或档案袋上签名,交所在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收齐后于4月28日前集中交至组织人事部干部人事科(武昌校区办公楼504室)。
3、本次为学校第二次集中报告有关事项,以后每年1月为集中报告时间,新符合报告条件人员(包括新提拔的中层干部或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在职教职工),应于符合报告条件后3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有关事项。
4、认真做好两项法规贯彻实施工作,是党中央和省委对新形势下加强对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管理和监督的新举措,也是出于对干部的关心和保护。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组织学习和宣传,认真组织好每年的集中报告和新符合报告条件人员按时报告工作;领导干部及有关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报告有关事项规定》,按时如实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1:《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doc
附件2:《配偶子女均移居国(境)外有关事项报告表》.doc
校纪委组织人事部
2012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