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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工大人发20203号博士后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1-05-06 [来源]: [浏览次数]:

 

 

 

 

 

 


武工大人发〔20203

 

 

关于印发《武汉工程大学博士后科研项目

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部门):

《武汉工程大学博士后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已经426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武汉工程大学

2020426

 

 

 

武汉工程大学博士后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项目规范化管理,促进高层次科技人才培养,不断提升学校科技创新能力,根据国家和湖北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及与学校签订协议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博士后科研项目(课题)是指博士后主持的各类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博士后参与合作导师及所在学科团队的科研项目按照学校纵、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博士后科研项目遵循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和精简高效的原则。校学术委员会代表学校负责对科研项目的学术内容把关。科研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科学技术发展院、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学院和项目负责人各负其责,协同配合管理。

第二章  项目申请立项

第五条  博士后可以在政策范围内以学校为依托单位申请各类科研项目。由博士后本人撰写项目申报书,经合作导师和设站学院同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送项目主管单位。

第六条  博士后申请的科研项目,由本人在征求合作导师意见后提出,研究计划内容应与流动站所承担的重大科技项目、科研条件和学科发展需要相结合。

第七条  博士后申请的科研项目,原则上应由合作导师担任组长的博士后指导小组召开项目论证会,就项目(课题)的立题意义、研究内容、社会推广的预期效果、技术路线的可行性、项目组成员及经费预算等进行论证,提出评审意见,并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项目申请阶段,学校应与博士后签订计划项目合同(协议),明确责、权、利,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获批立项后,严格按照合同执行,博士后应及时将项目(课题)的相关资料及合同复印件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九条  在站期间,没有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备案的项目、科研经费不进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的项目、科研成果不署名武汉工程大学的项目,在科研工作量考核、职称资格晋升等申报材料中不能作为有效凭据。

第三章  项目实施及管理

第十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课题)负责人负责制。各项目组成员可以交叉,跨项目组的科研课题,采取双向选择,自由组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项目(课题)负责人对项目全面负责,具有管理权。在合作导师和学院的指导下,全面负责项目的进度、经费、人员调配、物资领取、绩效奖励分配等工作,按课题进度完成各项任务并接受科研管理部门的检查考核。

第十二条  科研管理部门每年对项目(课题)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进行跟踪监管。项目组应按时保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项目(课题)的研究内容、项目组成员、进度计划及经费预算一经确定,项目组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确因研究工作需要可以报请相关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十四条  博士后在研究工作中形成的所有资料不得短缺,不得据为已有,应按“合同或协议书”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实验记录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每项实验结束后,应进行数据处理和分析,并有文字小结。

第四章  项目结题验收

第十五条  博士后应在项目执行期内认真完成科研任务,并按期结题验收。按照项目主管单位要求,认真撰写结题报告,经合作导师、所在学院和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按时提交项目主管单位申请结项验收。

第十六条  因客观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科研项目(课题)者,项目负责人应按有关规定提出延期申请,经学院和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及时报请项目主管单位作出延期处理。

第十七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结题者,学校将根据项目主管单位和“博士后科研项目合同书(协议书)”等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成果申报及管理

第十八条  科研成果是指在实验或理论上有创造性,有一定科学水平和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方法、新器材、新药物、新理论、新认识等。凡在科研工作中取得的具备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性,符合科研成果范畴,均应按国家、省、市成果登记办法进行登记,否则不允许申报成果奖。

第十九条  申报科研成果前,应经合作导师同意,将相关资料报博士后流动站,提请一级学科单位学术委员会和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

第二十条  凡申报国家、省、市科技成果奖的成果,须按有关条例准备相关资料、填写各种申报表、鉴定书、成果报告,并提前查新检索。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申报奖项、申请研究项目及专利、公开发表论文、出版著作以及教材等成果须以“武汉工程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参与合作导师承担的研究课题或执行学校科研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技术资料、技术秘密归属学校所有。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项目结题后及博士后出站时,须将有关技术资料、实验设备和材料、产品等交回学校。在站期间或出站后不得擅自复制、泄露、使用或转让学校知识产权。如需使用或转让,须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同意,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成果归档

第二十三条  科研成果完成后应及时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立卷归档,与外单位协作的,由主办单位保存。

第二十四条  科研成果归档的文件资料,包括审批文件、任务书、委托书、开题报告、设计方案、协议书、合同书;实验研究调查、分析、试制、测试、观测和各种载体的重要原始记录和数据,论文清单、成果申报材料、审批材料、成果奖励文件、证书复印件、成果推广使用证明材料、发明证书、奖励经费收支结算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原有规定与本文件不相符的,自动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人事处和科学技术发展院负责解释。

 

 

 

 

 

 

 

 

 

 

 

 

武汉工程大学办公室                         20204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