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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工大人发20201号-博士后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1-05-06 [来源]: [浏览次数]:

 

 

 

 

 

 


武工大人发〔20201

 

 

关于印发《武汉工程大学博士后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部门):

《武汉工程大学博士后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426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武汉工程大学博士后住房申请表

 

 

 

武汉工程大学

2020426

 

武汉工程大学博士后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博士后住房管理,满足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基本居住需求,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后住房是供博士后在站期间居住的临时用房。

第三条  博士后住房的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调配、自愿申请、契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四条  博士后住房由学校住房管理部门根据房源情况,按“先到先选、依次排队”的模式安排住房。原则上按照教职工租赁学校同类型住房标准收取租金。

第五条  本校教职工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不另行安排住房。

第六条  博士后申请住房的,填写《武汉工程大学博士后住房申请表》,经科研流动站初审后,报请学校博管办同意,提交学校住房管理部门审批。办理入住手续时,须与学校住房管理部门签定住房使用协议。

第三章  使用与退出

第七条  博士后住房只能由其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共同居住使用,不得租、借予他人,不得私自调换,否则学校有权收回住房。

第八条  入住的博士后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一)按时交纳水电费、卫生费等费用;

(二)爱护并正确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三)不得在房屋内或公共区域从事经营或者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危害公共利益及安全的活动;

(四)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

第九条  博士后居住的期限,应与其留站时间一致。博士后人员出站(退站),及时办理退房、结清水电费等有关手续后,从住房迁出。

第十条  博士后出国()前须与学校住房管理部门签订出国期间住房协议。对已出国()未按期回国报到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学校收回住房。

第十一条  博士后退房时,应保持房屋设施完好、家具电器等正常使用,结清因使用该房屋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并自觉清理室内卫生及个人物品。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博士后住房的消防、治安等安全管理责任遵循“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使用人做好用水、用电、用气、防盗等安全措施,及时消除或告知学校有关部门消除安全隐患,承担相应的校园安全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学校住房管理部门下达整改通知,直至收回房屋:

(一)擅自将住房转租(借)或变相转租(借)他人的;

(二)强占、多占住房或私自调换住房的;

(三)擅自对住房进行装修或改变房屋用途的;

(四)申请学校住房时,弄虚作假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情况。

第十四条  博士后住房的维修

(一)已使用住房的维修,由居住人报学校维修部门组织维修;

(二)未使用的博士后住房的维修,由学校住房管理部门报维修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博士后退房时,须经学校住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原有规定与本文件不相符的,自动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住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武汉工程大学办公室                         20204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