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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深化高校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1-09-07 [来源]: [浏览次数]:

 

鄂职改字〔20171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教育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各高等学校:

现将《关于深化高校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2017519

 

 

关于深化高校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中办国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77号)、省委省政府《深化人才引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推动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175号)精神,健全符合高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着力打造高水平高校教师队伍,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现就深化高校职称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立足科教兴鄂和人才强省战略,着眼于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以科学评价为核心,深化高校职称制度改革,为增强我省高等教育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提供人才制度保障。

(二)目标任务。围绕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结合高校专业技术人才岗位特点,以问题为导向,通过改革,健全完善人才评价体系和事中事后监督机制,不断释放和激发高校教师创新创业创造活力。

二、健全层级设置

(三)健全高校职称层级设置。将目前未设置正高职称的高校实验技术设置到正高级,相应的名称依次为助理实验师、实验师、高级实验师和正高级实验师。

三、完善评价标准

(四)坚持师德导向。将师德摆在高校人才评价的首位,完善师德评价考核办法,将师德评价贯穿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全过程。坚持师德失范、学术不端“一票否决制”。

(五)突出教学特点。提高教师教学业绩在职称评价中的比重,充分调动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积极性;健全教学工作量评价标准,坚持把教师为本专科生上课作为基本要求;完善教学质量评价制度,多维度考评教学规范、教学运行、课堂教学效果、教学改革与研究、教学获奖等教学工作。

(六)注重科研能力。坚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注重实际贡献的评价导向。鼓励原始创新和聚焦社会重大需求,引导教师主动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科教结合,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七)引导服务社会。综合评价教师参与学科建设、人才培训、科技推广、专家咨询和承担公共学术事务等方面的工作。充分认可教师在政府政策咨询、智库建设、在新闻媒体及网络上发表引领性文章方面的贡献。积极支持教师参与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对申报社会服务与推广型岗位的教师,主要考察其科研成果转化的工作绩效。

四、创新评价机制

(八)畅通申报渠道。外语不作为职称评审前置条件,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各高校可根据单位岗位要求提出意见。高校科技人员在履行聘任合同的前提下,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攻关的,可以申报职称;其离岗创业期间的业绩,可以作为职称申报的业绩。

(九)实行分类评价。根据国家和我省对人才评价的总体要求,按照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人文学科等不同学科领域,针对教学为主型、科研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社会服务与推广型等不同类型教师岗位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分类评价标准;对从事基础研究的教师主要考察学术贡献、理论水平和学术影响力。对从事应用研究的教师主要考察经济社会效益和实际贡献。

(十)探索“代表性成果”评价机制。扭转重数量轻质量的科研评价倾向,鼓励潜心研究、长期积累,杜绝急功近利的短期行为。以“代表性成果”和实际贡献为主要评价内容,将具有创新性和显示度的学术成果作为评价教师科研工作的重要依据。

(十一)创新评价方式。鼓励高校采取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同行评议、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引导建立校外同行专家鉴定制度,提高职称评价的科学性、针对性。对高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放宽条件限制,畅通评审通道。

五、下放评审权

(十二)全面下放本科院校高校教师、实验技术系列职称评审权。发挥高校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推进高校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开展职称评审。自文件下发之日起,下放所有本科院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校)高校教师、实验技术系列职称评审权。

(十三)逐步下放高等职业学校高校教师、实验技术系列职称评审权。自文件下发之日起,下放我省国家示范、国家骨干、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学校高校教师、实验技术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权。其他高等职业学校高校教师、实验技术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由湖北省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师、实验技术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承担。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下放具备条件的高等职业学校相应系列职称评审权。

(十四)统筹推进多专业评审权的下放。自文件下发之日起,下放所有本科院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其他专业技术系列(不含“以考代评”系列)初级职称评审权。其他系列高、中级职称评审权结合各高校实际,经申请审核后下放。

六、促进评价结果的使用

(十五)有效衔接岗位制度。公办高校按照行业指导意见和单位发展实际确定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自行制定岗位管理办法,做好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的有效衔接;探索实行专业技术职务任期制,大力推行竞聘上岗,加强聘后考核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年度职称申报原则上要在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省部重点建设高等院校和具有国家重点学科的高校,其专业技术高级岗位比例可在行业指导意见规定的基础上提高10%。高校专业技术中、初级岗位可根据需要统筹设置,动态调整。

(十六)引导人才专业发展。鼓励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国内外进修、社会实践等途径,加强知识更新和专业发展。各高校要结合专业和岗位要求,鼓励引导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的学习和提高,更好地适应深化改革和创新创业需要。

七、健全监督机制

(十七)转变政府职称管理职能。进一步简政放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部门重点加强对高校职称评价工作的宏观管理、公共服务和事中事后监督。高校职称评审权下放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职改办)不再发文公布评审结果,不再颁发职称证书,改为事后备案管理。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十八)建立监管服务平台。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改办)、教育部门对申报人员及评审通过人员进行随机抽查,评审中进行巡查,对发现的标准把握不严、程序不规范等问题,督促高校及时整改,对整改不力或问题严重的高校将给予通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九)建立校内监督制度。各高校要把规范职称评聘与落实用人自主权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健全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在职称评审工作中如出现重大违纪违规事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充分认识高校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性。高校职称制度改革是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一项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的系统工程。各地、各部门、各高校要高度重视,深入调研,研究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具体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措施,狠抓落实。

(二十一)明晰工作职责。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高校职称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高校职称工作的综合管理,统筹本地区高校职称改革工作;教育部门履行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共同做好改革的相关工作。

(二十二)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各高校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推进改革与加强教师管理结合起来,深入做好教师的思想教育工作,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宣传职称改革工作的主要精神和重要意义,充分调动教师理解支持改革、积极参与改革的积极性,把推进改革与全面履行职责、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和促进高等教育科学发展有机结合起来,确保改革工作平稳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