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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汉工程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1-05-06 [来源]: [浏览次数]:

  武汉工程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暂行规定

 

为规范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制度和岗位聘用制度,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才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专业技术人才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保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质量,做好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根据湖北省人事厅、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德才兼备原则。评审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既要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及工作表现、业务水平,又要考核其任职期间的工作实绩。

第二条 结构优化与协调发展原则。通过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和聘任,不断改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结构比例,逐步达到科学化、合理化,促进学校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优化,稳步实现各类人员的协调发展。

第三条 岗位评审与聘任密切结合原则。按岗申报,评聘结合,申请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能在本岗位坚持正常工作,爱岗敬业,团结协作,具备相应岗位的学历以及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资历和业绩,近3年来各年度综合考核在合格以上。

第四条 突出重点与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原则。突出教学、科研工作的中心地位,保证重点学科,加强基础学科,发展应用学科,扶持新兴学科;引入竞争机制,强化人才意识,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五条 评审组织及其职责

评审组织由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师(武汉工程大学)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武汉工程大学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基层评议组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学科评议组构成,其中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基层评议组是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师(武汉工程大学)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的下一级评审组织,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学科评议组是武汉工程大学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下一级评审组织。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师(武汉工程大学)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和武汉工程大学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简称学校评审委员会,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基层评议组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学科评议组简称评议组。

评议组成员和学校评审委员会成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其中中青年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其中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师(武汉工程大学)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湖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

(一)评议组组成及职责

评议组负责学院(部)或相近学科或相近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和教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对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进行评议和推荐。

1.评议组一般由在职正、副高级职务人员组成,其中正高级职务人员原则上不少于二分之一。

2.评议组一般由511人组成,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

(二)学校评审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学校评审委员会原则上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人员组成,负责全校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学校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一般为1727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

第六条 评审会议规则

1.评议组和学校评审委员会开会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成员到会。

2.评议组和学校评审委员会按规定人数召开,在评议的基础上无记名投票。评议组经出席会议评委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同意票数达到或超过评议组与会成员1/2的人数多于岗位职数,则根据同意票的多少决定取舍,其中票数相同的应重新投票或请示学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处)增加指标;学校评审委员会经出席会议评委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同意票数达到或超过学校评审委员会与会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的人数多于岗位职数,则根据同意票的多少决定取舍,其中票数相同的应重新投票或请示校长增加指标。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委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补投,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委不得代他人投票。

3.评议组和学校评审委员会表决时,每一成员表决的同意票数不得超过规定的指标数或岗位职数,否则为废票。

4.参评人员与评议组和学校评审委员会成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或评议组和学校评审委员会成员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评议组和学校评审委员会成员本人应当回避。一般不安排本人参加本次评审工作,因特殊情况需要本人参加评审工作的,则在评议本人或亲属的过程中本人要回避,在计算投票结果时,该成员不计入统计基数。

5.评议组评审会议原则上不进行复议,如因评委是双数或评议结果未达到指标控制数,经学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同意,可对得票数达1/2及以上的人员进行复议;学校评审委员会原则上不进行复议,如果评议结果未达到指标控制数,经主任委员或出席会议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的评委提议,可对得票数达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的人员进行复议。

 

第三章  评审工作程序

第七条 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程序

1.个人申报

学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处)按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将评审通知下发到各学院(部),各学院(部)向本单位职工传达和宣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政策和注意事项;个人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2.资格审查

1)各学院(部)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包括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学历、年度考核情况、外语和计算机考试成绩等),并将具备资格的申请人名单报学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处);

2)学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处)对申请人的申报资格进行复审,复审结果在基层评审前书面反馈给各学院(部)。

3.教学效果考察

学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当年拟参加评审的教师名单给教务处,教务处安排教学考察工作,教学考察必须在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基层评议组评审会之前结束。

4.进行水平能力测试,办理水平能力测试证书。

5.基层评审

1)各学院(部)对申请人提供的原始评审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人(材料员)对审核结果负责并签字;

2)各学院(部)对审核后的材料在本单位公开展示;

3)各学院(部)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基层评议组召开评审会议,根据评审条件和学校下达的评审指标,对参评人员进行评审,表决结果在本单位公示并报学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处);

4)讲师及以下职称,各学院(部)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基层评议组的评审结果为终审,并将评审表及有关材料报学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处)备案。

6.第一次材料准备

1)填写表格:通过基层评审的人员须填写《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推荐评审综合材料一览表》、《职称外语、计算机免试审批表》、《破格人员资格审查表》等;

2)各学院(部)将通过基层评审的申报教授或副教授人员的材料原件写清明细后交学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处);

3)学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处)对通过基层评审的申报教授或副教授人员的材料原件进行复审,并进行分类登记,制作材料统计表,审核人(材料员)对审核结果负责并签字。

7.学校评审

1)材料展览:学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处)将参加学校评审的人员的材料整理后公开展出;

2)学校召开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师(武汉工程大学)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会议,根据省人事厅下达的评审指标和评审条件,对参评人员进行评审;

3)学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师(武汉工程大学)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的结果在校内公示。

8.签署协议

经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师(武汉工程大学)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通过的申报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必须与学校签署工作协议。

9.第二次材料整理

    须上报省教育厅进行终审的参评人员应根据要求整理个人评审材料。

1)审核水平能力测试证书、继续教育证书、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证书等以及各类免考证明。

2)参评人员将个人材料的复印件按要求整理好,学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处)对材料再次审核,审核人(材料员)对审核结果负责并签字,经审核后的材料由参评人装订成册。

3)学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处)将整理好的材料按时上报省教育厅。

第八条 “考评结合”类专业技术职务的报考和评审程序

1.报考

1)参加国家或湖北省组织的业务考试,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学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处)。

2)学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处)根据学校的正常或破格评审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者予以推荐报考。

2.评审

1)申报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本单位签署推荐意见,交学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处)。

2)学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处)进行资格审查,核验晋升高一级职务必须的外语、计算机和业务水平考试合格证书等原件。

3)学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处)将申报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推荐到学校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对其资格进行评审。

4)申报“考评结合”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参加国家或湖北省组织的业务考试合格并符合学校评聘条件的人员,学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处)审核,可不再参加学校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评审。

第九条 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程序

1.个人申报

学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处)接到上级相关文件后,将评审通知下发到各部门,各部门向本单位职工传达和宣传职称评审的有关政策和注意事项;个人向学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上需签署本单位意见。

2.资格审查

学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包括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学历、年度考核情况、外语和计算机考试成绩等)。

3.学科评议组评议

1)学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处)对申请人提供的原始评审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人(材料员)对审核结果负责并签字;

2)学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处)对审核后的材料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展示;

3)学校各专业技术职务学科评议组召开评审会议,根据评审条件和学校下达的评审指标,对参评人员进行评议,表决结果报学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处);

4)各类初级职称,学校各专业技术职务学科评议组的评审结果为终审。

4.第一次材料准备

1)填写表格:通过学科评议组评审的人员须填写《推荐评审综合材料一览表》、《职称外语、计算机免试审批表》、《破格人员资格审查表》等;

2)学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处)对上述人员的材料原件进行复审,并进行分类登记,制作材料统计表,审核人(材料员)对审核结果负责并签字。

5.学校评审

1)材料展览:学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处)将参加学校评审人员的材料整理后公开展出;

2)学校分别召开各系列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会议,根据省人事厅(或学校)下达的评审指标和评审条件,对参评人员进行评审;

3)学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处)将学校评审的结果在校内公示。

6.签署协议

经学校评审通过的申报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必须与学校签署工作协议。

7.第二次材料整理

1)须上报进行终审的参评人员根据要求将个人材料的复印件整理好,学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处)对材料再次审核,审核人(材料员)对审核结果负责并签字,经审核后的材料由参评人装订成册。

2)学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处)将整理好的材料按时上报省相关部门职称改革办公室。

 

第四章  资格认定和岗位聘任

第十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

1.学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处)接上级职称改革部门的批文后,上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审定,发文认定当年(或当批)通过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人员的任职资格,任职资格的认定时间一般以上级职称改革部门的发文时间为准;

2.未经学校人事处批准,在校外单位进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学校不予认定资格,不予聘任。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

1.学校人事处根据学校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实际情况并结合各部门的聘任意见,上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审定,对当年拟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发文聘任,聘任时间一般以学校聘任文件的签署时间为准。

2.“考评结合”类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在同系列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四年(确定起点职务者除外),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在同系列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五年,“考评结合”类原则上不设置正高级技术岗位。

 

第五章   

第十二条 凡在三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1.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的;

2.有一次年度考核在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的;

3.伪造申报材料,剽窃他人成果的;

4.其他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情形。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与本暂行规定相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由学校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暂行规定   通知                                

武汉工程大学学校办公室                  2008年10月8印发

                                                   共印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