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制度 >> 职称评聘 >> 正文

湖北省图书、信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_鄂职改办〔2018〕120号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1-05-06 [来源]: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湖北省图书、信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鄂职改办〔2018120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

现将《湖北省图书、信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1024

 

湖北省图书、信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新要求,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图书资料、科技信息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完善考评结合的人才评价机制,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图书资料、科技信息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促进图书、信息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1760号),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图书、信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为2个专业3个级别。其中图书资料专业:高级职务名称(含正高和副高)分别为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中级职务名称为馆员,初级职务名称为助理馆员,此外,管理员作为该序列补充,不是必要的起始级别;科技信息专业:高级职务名称(含正高和副高)分别为研究员、副研究员,中级职务名称为助理研究员,初级职务名称为研究实习员。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图书资料专业(主要包括公共图书馆服务、高校图书馆服务、专业图书馆服务)和科技信息专业(科技资源服务、科技战略服务、科技评估服务、科技知识服务、科技咨询服务、情报分析服务等)的专业技术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申报。

第二章  分则(任职资格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身心健康,热爱图书资料、科技信息事业,具有较好的敬业精神和创新意识;

(二)爱岗敬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尽职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近5年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其中破格人员须在近5年的年度考核中有1次为优秀;

(三)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四)专业水平能力测试和继续教育情况等符合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测试专业、级别与申报专业、级别、从事专业一致。

第五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正高级(研究馆员、研究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研究馆员或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取得副研究馆员或副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现从事申报专业的副研究馆员或副研究员工作,并被累计聘任副高级岗位5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3年以上,取得副研究馆员或副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现从事申报专业的副研究馆员或副研究员工作,并被累计聘任副高级岗位5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取得副研究馆员或副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现从事申报专业的副研究馆员或副研究员工作,并被累计聘任副高级岗位5年以上。

(二)副高级(副研究馆员、副研究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副研究馆员或副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后,取得馆员或助理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现从事申报专业的馆员或者助理研究员工作,并被累计聘任中级岗位2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取得馆员或者助理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现从事申报专业的馆员或者助理研究员工作,并被累计聘任中级岗位5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取得馆员或者助理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现从事申报专业的馆员或者助理研究员工作,并被累计聘任中级岗位5年以上。

(三)中级(馆员、助理研究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认定或申报评审馆员、助理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后,当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后,并从事相同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3.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或取得双学士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取得助理馆员或研究实习员职务任职资格,现从事申报专业的助理馆员或研究实习员工作,并被累计聘任初级岗位3年以上;

4.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取得助理馆员或研究实习员职务任职资格,现从事申报专业的助理馆员或研究实习员工作,并被累计聘任初级岗4位年以上。

(四)初级(助理馆员、研究实习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助理馆员、研究实习员职务任职资格:

1.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获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当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2.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申报专业技术工作1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3.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申报专业技术工作1年见习期满,再从事申报专业技术工作2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五)管理员

大学专科、中专毕业后,从事图书、资料专业技术工作1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第六条  能力业绩要求

根据我省《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鄂人社发〔201818号),稳妥有序推进分类分级评审。在区分科技信息和图书资料不同专业特性基础上,在学术科研能力要求方面,按省市级与县级(及以下)予以分类要求,按照能力、业绩和岗位需求导向,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评价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一、专业理论水平

(一)申报研究馆员或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很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在本专业某一领域有独到见解,能对工作实践中的重要问题进行系统的专业理论论述,取得具有重要价值的成果,在本专业中有较大影响和较高知名度。

(二)申报副研究馆员或副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科学文化知识,对本专业某一领域有较深的研究,对本专业发展能提出发展见解,在专业理论方面取得有一定价值的成果。

(三)申报馆员或助理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本专业较坚实的理论基础,系统掌握相关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一定的专业理论研究水平,具备撰写研究报告和相关总结的能力。

(四)申报助理馆员或研究实习员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参与专业相关的理论研究和学术活动。

(五)申报管理员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二、专业知识应用

(一)申报研究馆员及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很强的工作能力和丰富的工作经验,能承担本专业高深的研究任务,全面指导、主持业务学习和专业科研工作,提出并解决本专业范围内的重大业务问题,能为业务发展提供决策依据,并在实践中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其中研究馆员申报者作为专项负责人主持过图书资源建设、学科服务评价、智慧图书馆建设或阅读推广等方面项目工作,成效显著;研究员申报者作为专项负责人主持过科技条件保障、科技决策支持、科技创新服务或科技管理支撑等方面项目工作,成效显著。

(二)申报副研究馆员及副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较丰富的工作经验,熟悉和了解本专业的业务规范、工作标准,能正确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为重要的业务问题提供决策咨询,业务工作成效显著。其中副研究馆员申报者重点参与过图书资源建设、学科服务评价、智慧图书馆建设或阅读推广等方面项目工作,取得较好成效;副研究员申报者重点参与过科技条件保障、科技决策支持、科技创新服务或科技管理支撑等方面项目工作,取得较好成效。

(三)申报馆员及助理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独立的专业工作能力,能准确理解并掌握业务工作的业务规范和工作标准,正确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业务工作成绩突出。其中馆员申报者参与过图书资源建设、学科服务评价、智慧图书馆建设或阅读推广等方面项目工作,取得一定成效;助理研究员申报者参与过科技条件保障、科技决策支持、科技创新服务或科技管理支撑等方面项目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四)申报助理馆员及研究实习员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一定的专业工作能力,熟悉业务工作规范和要求,尽责完成工作任务,并取得较好的成绩。其中助理馆员申报者必须具有开展图书资源建设、学科服务评价、智慧图书馆建设或阅读推广等方面的工作计划;研究实习员申报者必须具有参与科技条件保障、科技决策支持、科技创新服务或科技管理支撑等方面的工作计划。

(五)申报管理员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初步掌握专业技能,较好完成所担负的业务工作任务,并提出工作优化建议。

三、学术科研能力

专业技术人才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和创造性,通过相关科研和业务工作开展,为所在单位和区域创新发展做出卓有成效的贡献。

(一)申报研究馆员或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两项内容:

1.取得副研究馆员或副研究员任职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第一作者);或在正式公开发行的学术著作、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第一作者不少于3篇);或在SCI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1篇本专业学术论文(第一作者,需附检索报告);

2)主编(独著)1部(12万字以上)或合著2部(本人撰写12万字以上)较高学术价值专著或译著并经出版社正式出版;

3)主持建立大型专题数据库,并通过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

其中县级(及以下)公共图书服务机构的研究馆员申报者对本条款内容不做硬性要求,可用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上级机构出具的综合工作业绩鉴定报告代替(附相应认证材料及所在单位民主评议表)。

2.取得副研究馆员或副研究员任职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成绩之一:

1)主持所属区域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以上;

2)获得国家级奖励的主要贡献者;或所属区域级以上奖励1等奖的获得者;或所属区域级以上奖励2等奖的前3名获得者;或2项所属区域级以上奖励3等奖的前2名获得者;或个人获得国家级荣誉表彰;

3)开拓发展交叉学科和新兴学科,创造性地解决重大的、关键性理论和学术难题,取得公认的重要贡献;

4)主持的科研项目或取得的(转化的)成果有较高的应用开发价值,经转化或推广应用取得了比较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需单位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获得国家授权的与本专业有关的发明专利3项以上(排名前3);或主持编写有较高技术水平的行业(地方)标准、规程、规范3项以上,并正式公布实施;

6)主持过3项以上所在单位级以上(至少含1项所属区域级以上)工作改革方案、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事业发展规划或科研课题报告等撰写工作,并被充分吸收采纳(需单位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本条适用于公共图书服务机构的研究馆员申报者)。

(二)申报副研究馆员及副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两项内容:

1.取得馆员或助理研究员任职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第一作者);或在正式公开发行的学术著作、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不少于2篇);或在SCI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1篇本专业学术论文(第一、二作者,需附检索报告);

2)主编(独著)1部(8万字以上)或合著2部(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较高学术价值专著或译著并经出版社正式出版;

3)主持建立大型专题数据库,并通过所属区域级以上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

其中县级(及以下)公共图书服务机构的副研究馆员申报者对本项内容不做硬性要求,可用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上级机构的出具的综合工作业绩鉴定报告代替(附相应认证材料及所在单位民主评议表)。

2.取得馆员或助理研究员任职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成绩之一:

1)参与省级以上科研项目,或主持所属区域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

2)获得所属区域级以上奖励2等奖以上主要贡献者;或所属区域级以上奖励3等奖2项主要贡献者;或个人获得省级以上荣誉表彰;

3)开拓发展交叉学科和新兴学科,创造性地解决重大的、关键性理论和学术难题,取得公认的重要贡献;

4)主持或参与取得的(转化的)成果有较好的应用开发价值,经转化或推广应用取得了比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需单位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获得国家授权的与本专业有关的发明专利2项以上(排名前3);或主持编写有较高技术水平的行业(地方)标准、规程、规范2项以上,并正式公布实施;

6)主持过2项以上所在单位级以上(至少含1项所属区域级以上)工作改革方案、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事业发展规划或科研课题报告等撰写工作,并被充分吸收采纳(需单位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本条适用于公共图书服务机构的副研究馆员申报者)。

(三)申报馆员及助理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两项内容:

1.取得本专业初级职务任职资格以来,在正式公开发行的学术著作、学术期刊上发表过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获得所属区域级以上优秀科技论文1篇以上;或在市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3篇论文;

2.取得本专业初级职务任职资格以来,提出过1项以上有关工作计划方案、规章制度、调查报告;或参加过科研项目研究;或参与取得的科研成果,经推广应用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参与编写有较高技术水平的行业(地方)标准、规程、规范,并公布实施;或取得国家授权与本专业有关的发明专利。

(四)申报助理馆员及研究实习员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两项内容:

1.了解本专业工作开展的主要流程和环节,初步掌握一定的研究方法,能承担相关具体工作,能对数据进行分析处理,参与过相关项目、工作方案、规章制度或调查报告的有关工作;

2.积极参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活动,积极参与相关职业培训。

第七条  破格

不具备规定学历,确有真才实学、突出能力、特殊成果、显著业绩(其中须在近5年的年度考核中有1次为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逐级破格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中初级不实行破格。

一、破格申报研究馆员或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一)国家级奖励前5名;或省(部)级奖励1等奖第1名,或2项省(部)级奖励2等奖的第1名;

(二)在正式公开发行的学术著作、学术期刊上发表5篇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其中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不少于3篇(第一作者);或在SCI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2篇本专业学术论文(第一作者,需附检索报告);

(三)主编(独著)1部(15万字以上)或合著2部(本人撰写15万字以上)并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专著或译著;或主持建立大型专题数据库,并通过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

(四)主持国家或省级科研课题2项以上,其研究成果具有开拓性和创造性,报告研究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地位(需提供查新报告证明材料);

(五)工作业绩显著,工作成效或研究成果在推动事业发展上具有社会公认的重大贡献,并获得上级或主管部门奖励;

(六)获得国家授权的与本专业有关的发明专利4项以上(排名前3);或主持编写有较高技术水平的行业(地方)标准、规程、规范4项以上,并正式公布实施。

二、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或副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一)国家级奖励、省(部)级奖励1等奖或2项省(部)级奖励2等奖主要贡献者;

(二)在正式公开发行的学术著作、学术期刊上发表4篇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其中以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不少于2篇(第一作者);或在SCI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1篇本专业学术论文(第一作者,需附检索报告);

(三)主编(独著)1部(12万字以上)或合著2部(本人撰写12万字以上)并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专著或译著;或主持建立大型专题数据库,并通过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

(四)在完成的省(部)级以上研究项目中,其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应用价值,报告研究水平处于省内领先地位(需提供查新报告证明材料);

(五)工作业绩显著,工作成效或研究成果在推动事业发展上具有社会公认的较大贡献,并获得上级或主管部门表彰奖励;

(六)获得国家授权的与本专业有关的发明专利3项以上(排名前3);或主持编写有较高技术水平的行业(地方)标准、规程、规范3项以上,并正式公布实施。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本条件中所要求的任职年限均按足年限计算,起始时间为岗位聘任时间(未实行岗位管理的任职起始时间为现任职资格的评审时间);脱产参加学历教育时间,不计入任职时间。职后取得的本科及以上学历,视同达到规定学历。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任职年限可累计。

第九条  因岗位调整需要进行转评的,须在现岗位工作满一年,经考核合格,并参加拟转评专业和对应级别的水平能力测试后,按相应要求进行平级转评。转评前后任职年限可累计。

第十条  本条件中“学历资历条件”中的聘任要求主要针对纳入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申报人员,未纳入岗位管理的其它单位不作聘任要求,对应为取得资格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第十一条  本条件中所述业绩成果、论文与论(译)著,均应是取得当前任职资格以来所取得的。论文均需为正刊。

1.本条件中所提到的中文核心期刊以文章发表当年的上一年度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北大版),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目录(南大版),中国科技核心期刊目录(中信所版)为准,研究馆员系列在前面的基础上增加中国高职高专核心期刊目录。

2.本条件中所提到的所属级别奖励主要指经批准开展的科技奖、成果奖、推广奖、创新奖、服务奖等,以及相关行业(学会)类奖励。

3.本条件中有数量级别概念的,凡是以某数量级别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数量级别。

第十二条  本条件中提到的所属区域级别是指单位归属管辖的级别,如省级、市级、县级及以下。所属区域级项目主要指相关政府部门、主管部门正式立项或委托的项目(需提供项目证明和认证材料)。

第十三条  申报人员需完成本专业规定的工作量,双肩挑(现在管理岗未脱离本专业)的人员,其专业技术业务工作量不得少于同级别专技人员的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  通过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经过个人申报、部门推荐、各级审核、评委会评审、结果公示、发放任职资格文件等环节,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发现问题,任职资格都将不予确认。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已经取得任职资格,经查实在申报评审期间有下列问题的,可依纪依规撤销其任职资格:

1.工作严重失职,在重大责任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

2.学历资历、工作经历、业绩材料、科研成果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政务处分,刑期和处分期未满的。处分结果应与年度考核相衔接;

4.经单位学术委员会或评委会认定为学术造假的,一票否决。

第十六条  本条件中提到的科技信息专业特指科技情报研究类的相关专业;作为全省图书、信息专业申报的基本条件,推荐单位和有自主评审权的单位可另行制定不低于本条件的申报条件。

第十七条  明确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按岗申报;未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及体制外人员,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

第十八条  从整个科学研究人员队伍建设的大局出发,鼓励创新和创新服务,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在基层、边远地区和工作一线从事科技信息和图书资料服务,为科技信息与图书资料事业发展多做贡献。

第十九条  本申报条件由湖北省人力社会保障厅与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湖北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申报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湖北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鄂职改办〔2013126号)不再适用于图书、信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原《湖北省图书、资料专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鄂职改办〔2013130号)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