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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2013年集中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2-12-31 [来源]: [浏览次数]: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按照中办发[2010]16号和鄂组办[2012]47号文件要求,领导干部应当在每年1月份集中报告上一年度个人有关事项。为认真做好我校2013年集中报告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告人员范围

副处级及以上干部;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在职教职工(包含没有子女、配偶已移居国(境)外和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教职工)。

二、填报内容

副处级及以上干部必须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见附件一。副处级及以上干部和其他教职工中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须填报《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关情况报告表》(见附件二)。

三、填表说明

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前请仔细阅读填表说明,并按照要求认真填写。

四、有关要求

1、填报人员必须按照要求如实、详细、完整地填写报告表中相关栏目内容,报告表请在附件中自行下载打印,由本人亲笔填写(在电子表格中填写后打印无效)。

2、本人填写好报告表,签字落款日期后,请用大信封或档案袋密封(不需要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并在信封或档案袋上签名,交所在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单位收齐后于2013年1月18日前集中交至组织人事部干部人事科(武昌校区办公楼504室)。

3、集中报告后当年新符合报告条件人员(包括新提拔的中层干部或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在职教职工),应于符合报告条件后3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有关事项。

4、做好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是党中央和省委对新形势下加强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管理和监督的重要举措,也是出于对干部的关心和保护。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学习和宣传,认真组织好每年的集中报告和新符合报告条件人员的按时报告工作;符合报告的个人要加强学习,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做好报告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一:《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doc

附件二:《配偶子女均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关情况报告表》.doc

组织人事部

2012年12月31日